昨天(12月4日),天津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安全有关事项的公告》,今后违反公告中21项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公告中还列出了三个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这21项规定分别为:
一、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二、严禁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相应的工程施工。
三、严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四、严禁未取得特工种作业资格人员上岗作业。
五、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具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六、严禁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架设设施。
七、严禁无方案施工或采用未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八、严禁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九、严禁施工现场不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泵、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严禁易燃易爆材料乱堆乱放。
十、严禁施工现场在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人员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十一、严禁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十二、严禁安全隐患未消除或使用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进行施工。
十三、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十四、严禁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十五、严禁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十六、严禁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十七、严禁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十八、严禁违法建筑的房屋出租。
十九、严禁将违反规定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出租。
二十、严禁将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出租。
二十一、严禁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