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上一些编造谣言抹黑英雄、诋毁先烈,或用娱乐化形式贬损英雄的现象备受舆论关注。
董存瑞、邱少云等曾激励几代人的英雄人物,成了一些人调侃、恶搞的对象,这样的行为亵渎了为国家和民族献身的英烈,也触碰了人民群众情感的底线。
22日,《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这部法律草案将明确英雄烈士的历史功勋,对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弘扬烈士精神方面等作出规定,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用行动回应社会各界对捍卫英雄的高度关切。
英雄烈士不容亵渎
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提出,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草案明确规定:“禁止歪曲、丑化、诋毁、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民政、工商等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有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职责。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说,网络运营者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网络信息时,负有及时处置的义务,建立对侵害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对实施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建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
明确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
人民英雄纪念碑已经成为为中国革命和国家建设而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的标志性纪念设施。草案明确规定,矗立在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的精神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体、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同时,草案还对其他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开放和管理作了规定。
资料图/视觉中国
褒扬烈士 抚恤优待烈士遗属
草案规定,公民牺牲,依法评定为烈士,对其英勇献身的行为予以褒扬;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以及在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烈士遗属工作生活情况,定期走访慰问。
纪念日应开展烈士纪念活动
国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组织开展纪念活动;为英勇献身的烈士举行庄重的送迎、安葬仪式;建立健全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驻该国使领馆应当组织开展祭扫活动;引导公民通过瞻仰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参与纪念活动等。
明确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的责任主体
根据草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民政、工商等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有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职责。
网络运营者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网络信息时,负有及时处置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民政、公安、网信等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建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同时,针对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法行为,草案也进一步明确了治安和刑事责任。
国家博物馆,市民在观看雕塑《狼牙山五壮士》
不仅为英烈“护名”,更为弘扬英烈精神
“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损害,也是对中华民族的精神价值的损害。”2016年6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一审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礼道歉。
事实上,近年来对于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的相关立法也在逐步完善。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特别明确,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早在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决定以法律形式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并规定每年9月30日国家举行纪念烈士活动。
事实上,为英雄烈士保护立法的意义,并不止于为英烈“护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