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今天(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条例是荆州市首个促进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有何亮点?实施后,市民的不文明行为将如何进行“刚性约束”?
《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文明行为鼓励、职责与监督、激励机制、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七大章节。根据广泛科学的调查,荆州市民不文明行为存在如: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持电话;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发小广告等等;为此,在条例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这一章节,主要规定了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秩序、公共环境卫生、互联网管理秩序等四个方面的基本规范。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王克梅:“开车时不使用手持电话,不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笛,经过路口、人行横道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通过时应当停车礼让,公共环境卫生及公共设施,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开展广场舞等户外活动不噪声扰民等,我们都做了要求。”
《条例》专门设置了文明行为鼓励,鼓励公民、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建设文明家庭、文明乡村、文明社区,参与公益事业,践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条例的实施效果直接取决于公民的自觉遵守和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为确保可操作性,条例首先明确执法部门的违责后果。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明确执法部门处罚权限。条例对所列举的一部分不文明行为,明确由市卫生部门、城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如:驾乘机动车向车窗外抛洒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上刻画、涂写、张贴,且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等。此外,还规定了免除处罚的情形。
目前,荆州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门就这部法规的贯彻实施,制定了一个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已进入讨论完善阶段。
(责任编辑:朱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