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近日连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①商业银行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②监管重点聚焦主要股东,防止其滥用权利、掏空银行等行为。
③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
④银监会规范委托贷款业务,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
银监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不得从事债券期货等投资
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消息,银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
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明确规定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银监会:防止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滥用权利
为防风险治乱象,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补齐制度短板的监管安排也在持续发力。中国银监会5日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健全穿透式监管框架,对主要股东行为、股东资质、信息披露等进行规范。
办法将监管重点聚焦主要股东,防止其滥用权利、掏空银行等行为,要求主要股东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并限制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数量,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办法同时要求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得违规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等。
对违法违规股东有何监管措施?办法规定,监管部门将对违规不改正的股东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措施。同时,通过信息披露、联合惩戒等方式,借助市场力量做好股权监管工作。
办法施行后如何对现有存量股东进行规范?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下发通知对现有存量股东进行规范,区别不同情形给予不同的过渡期。
银监会:银行业脱实向虚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2017年被金融业称为“史上最严”监管年。监管令密集发布,整治金融乱象重拳出击,银监会表示,强监管不仅有效遏制了银行业脱实向虚的势头,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也进一步增强。
2017年前11个月,银行业新增贷款13.3万亿元,贷款增速自2015年以来首次超过同期资产增速。与此同时,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同业理财累计净减少3万亿元,理财中的委外投资较年初减少5888亿元,表外业务逐渐回归表内,银行业脱实向虚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局局长 王朝弟 :
今年银行业案件高发的势头,特别是大案要案高发的势头得到初步的遏制。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基本上拆除了影子银行这个隐形炸弹,为银行业下一步持续健康的发展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