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湖北省总工会发布《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对基层工会经费用于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作出明确规定,首次将婚丧嫁娶退休等纳入慰问范围,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婚丧嫁娶可送慰问金
《实施细则》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元,工会经费充足的企业单位工会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油、肉、蛋、水果等。基层工会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过生日,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实物慰问品,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结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实施细则》强调,基层工会开展生病住院、直系亲属去世、会员退休等慰问活动时,不得与单位行政部门重复慰问。
参加教育文体活动还可获奖励
除了年节福利,《实施细则》对基层工会经费用于职工教育、文体活动等也有明确规定。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活动,可对优秀学员给予不超过500元的奖励,优秀学员不得超过参训人员的10%。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比赛活动,可设立一、二、三等奖,获奖面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可为获奖选手发放奖品或奖金,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设奖的比赛活动,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不设奖的比赛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不超过一次。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者购买不超过500元的服装(含鞋子),每人每两年不超过一次。基层工会参加县级以上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确需为参赛者(含领队)购买服装的,每人不超过500元。
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活动,但范围限于省内,且须当日往返,可委托专业机构承办,但不得前往风景名胜区。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不得发现金)。基层工会可以组织劳动模范、先进职工和一线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每次疗休养时间不超过5天(不含路途),每人不超过3500元(包括往返路费、伙食费、住宿费、活动费以及公杂费等)。活动往返路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由所在单位行政负担。基层工会可用工会经费为女职工购买一份女性重大疾病“安康保险”。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经费从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
工会经费使用“八不准”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八不准”: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购买购物卡或代金券等;
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省总工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各单位“福利费”是职工福利的主要来源。工会经费用于职工福利,只是职工福利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