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退货制度、打击霸王条款……湖北新消法5月1日实施

2018-03-01 11:18  

今年1月,《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获表决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进入新时代我省制定的首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法规。那么条例有哪些新特点?将会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

【规范预付卡经营推进监管信息化】

预付卡消费在美容美发、娱乐健身、教育培训等行业盛行,这种消费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经营者回笼资金,也能让消费者通过打折方式获得实惠。然而先付款再消费的方式往往让消费者陷于被动境地,近年来,预付卡消费陷阱一直列为消费者投诉热点问题之一,此次发布的《条例》对预付卡的发放,对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如果不能告知消费者,或者不能联系经营者,这种行为是被视为欺诈行为,这就对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严格的规定。

以前存在有部分经营者,以各式合同条款的形式对消费者办卡、退卡的权利设置了种种障碍。《条例》规定,经营者擅自提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标准、延期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主体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卡内余额。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细化无理由退货制度提升市场消费信心】

针对网络、电视、电话、邮购销售等新的消费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对于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冲动消费和误购的问题有积极意义。《条例》对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了细化完善。

消保条例适当增加了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在以前规定的网络,电视,电话等形式的购物之外,增加了经营者以会议,讲座,广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自收到商品7日内可以退货,并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是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不在7日无理由退货范围之内。

【打击“霸王条款”违规者将受处罚】

除此之外,《条例》还对商家的一些“霸王条款”进行了明确。以前的法律法规中,对设立最低消费额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的,这次消保条例出台对设定最低消费额,对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的费用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设定了法律责任。

如果经营者有上述行为,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处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从事摄影摄像、冲印、打印等服务的经营者,服务结束后,经营者应当将照片、底片、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另行收取费用;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保留、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消费者的照片、底片、数据资料,这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今年5月1日,《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开始施行。

条例的出台一方面强化了经营者的法定的义务和责任,促进经营者自律,从源头上防范消费侵权,另一方面强化了行政监管职责,便于维权执法,能够更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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