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住满5年不得转让!湖北发布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2018-03-06 19:36   长江云  

今天(3月6日),湖北省政府公开发布《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释了湖北人十分关心的保障性住房问题。《办法》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啥叫“保障性住房”

哪些人能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保障性住房能出售吗?

快来看看《办法》怎么说!

2017年,武汉为大学生提供保障性住房6941套

小科普:“保障性住房”

很多人对“保障性住房”这个概念并不了解,常常将其与公租房、廉租房等概念弄混。事实上,保障性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等构成,其中包括我们常说的公租房和廉租房。它能为社会中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住房。

在《办法》中所称的城镇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标准、租售价格,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

凡是收入、财产等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都是保障对象

记住:未住满5年,不得转让!


根据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人,租赁期一般不能超过5年。如果需要续租,需要提前3个月向有关部门提出续租申请。

而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已满5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承租人,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但请记住: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保障性住房!

住满5年的可转让住房,也是有条件的,需要补缴相应价款哦——


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配售合同约定的分配份额缴纳相应价款;承购人也可以按照配售合同约定的分配份额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相应价款按照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价格与市、县人民政府所占分配份额的乘积计算。

毕竟,房子是用来住的!


这些人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就业达到规定期限。

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如果提供虚假证明,连续6个月不缴纳租金,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等,就得腾退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2017年8月29日,武汉市政府正式发文明确,将采取“互联网+住房租赁”等创新方式,落实国家对武汉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的要求。当时,武汉有27家房企有意参与筹集租赁房源,目标是在年前完成新增租赁住房7000间。


安居保障关乎民生,湖北,一直在行动


住房保障工作连续多年被湖北省政府列为为民承诺的“十件实事”之一。

2017年年初,湖北省制定并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

3月,湖北省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从培育租赁企业、鼓励租赁消费、新建改建筹集租赁住房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支持政策;在“租售同权”方面出台了诸多公共服务优惠政策。

9月,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公租房盘活步伐,湖北省相关部门成立了公租房工作专班,先后召开8次专题会议,推进工作;

同时,建立半月报制度,及时掌握本地列入2017年中央财政公租房配套设施专项补助的179个项目及各地公租房盘活工作的进展情况。

2013至2017年底,湖北省全省累计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205万套,有效改善了全省约600万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住房保障覆盖城镇常住人口的比例由2012年底的12.69%上升到2017年的22.52%。

2017年8月24日,宜昌市“互联网+住房保障政务服务”系统手机APP正式上线。这种“互联网+住房保障”模式在湖北省得到广泛推广,加快住房信息化系统建设,成为新时代下住房实现公平保障、精准保障、科学保障的“重器”。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住房保障工作最终的目标是“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未来,湖北省将紧紧围绕这个目标,继续努力,实现住房由“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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