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反腐败机构,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那么,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呢?
3月11日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除了来自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外,在提请审议的监察法草案中还提出,“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并且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形成监审分设内部监督体制
在这些外部监督的基础上,各地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还探索了很多内部监督机制,严防“灯下黑”。
北京市纪委 市监察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刘永强:“过去监督和审查,都在一个纪检监察室里面,这样纪检监察室权力是非常大的,所以也发生了一些我们的纪检监察干部被围猎腐败的一些情况。”
为了防止被“围猎”,在监察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上,各试点地区将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单位的日常监督、不负责具体案件查办;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初核和立案审查,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一案一指定、一事一授权,形成了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的内部监督体制。
浙江省纪委副书记 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罗悦明:“我们现在省监察委四个副主任,就是一个副主任管信访,第二个副主任他是管案件监督。第三个副主任是管案件审查,还有一个副主任就是管案件的审理。也就是说从信访、案管、审查、审理四个方面都是分开的。那么也就是说就是在分工当中,已经有相互制约了。”
多项内部监督举措 严防“灯下黑”
此外,各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专门设立了干部监督室,作为内部监督机构,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同时,建立说情、过问案件等情况的记录、报告制度,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行为,逐一记录和备案。并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监察人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监察情形的,必须回避。
另外,各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还对掌握案情秘密的监察干部离岗或者离职,实行三年的脱密期制度,在此期间,不允许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