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局长王贺军就商务部公布
对美进口高粱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接受媒体采访
2018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38号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存在倾销,中国国内高粱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局长王贺军就此接受媒体采访并就媒体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商务部在立案后两个多月就公布对美高粱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有何特殊考虑?近期中美贸易争端备受关注,这是中国对美系列贸易保护举措的回击吗?
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第30条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7.3条,在立案60天后,调查机关有权作出初步裁定并采取临时措施。本案于2018年2月4日立案,4月17日作出初裁,符合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
立案后,调查机关通过发放问卷、听取评论意见、走访高粱主产区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客观裁决。初步调查结果显示,美国高粱对中国市场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高,严重冲击中国国内高粱市场。美国高粱对中国出口数量急剧增长,从2013年的31.7万吨增加至2017年的475.8万吨,增长14倍。与此同时,美国高粱对中国出口价格由2013年290美元/吨下降至2017年200美元/吨,下降31%。由此导致中国高粱价格下滑,中国高粱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美国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继续参与后续调查程序,表达自己的主张和关注。调查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保障各利害关系方的正当程序权利,公开透明进行调查,客观公正作出裁决。
中国始终反对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主张严格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相关法律开展贸易救济调查。中方愿与美方通过扩大合作,缩小贸易领域的分歧,共同维护中美经贸合作的大局。
二、美国公司倾销幅度为何均为一个幅度,且幅度较高?
立案后,美国公司均未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答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1条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6.8条,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调查机关查阅并分析了美国农业部以及相关机构的网站、公开获得的产业信息、公开的刊物和研究报告、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等,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和最佳信息计算出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这种做法符合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旨在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维护正常的贸易和竞争秩序。
三、商务部在2月4日公布的是对美高粱发起反倾销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次仅公布反倾销初步裁定的原因是什么?
2018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12号和第1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是两起案件,调查程序和涉案主体都有所不同。如反倾销调查的是涉案企业价格歧视行为。反补贴则需要调查涉案国所涉补贴的存在、金额和性质。因此这两起案件虽然涉及同一产品,在同一时间立案,但初裁时间会根据各自调查进度有所不同。调查机关在完成反补贴初步调查结果后会依法依规公布裁定。
四、本案是商务部自主发起的案件,立案时,商务部有什么考虑?
根据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情形,一是应相关产业申请发起调查;二是由调查机关依职权自主发起调查。中国相关法律也有类似规定。世贸组织其他成员也有此种做法。由于中国高粱产业集中度低、种植户数量众多,产业难以准备必要的申请文件,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根据自身掌握的初步证据自主对美高粱发起此次调查。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8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8年2月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1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存在倾销,中国国内高粱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
被调查产品名称:高粱,又称食用高粱。
英文名称:Grain Sorghum
产品描述:高粱是禾谷类作物,具有独特的抗逆性和适应性。高粱的籽粒通常千粒重在35.0g以下,也包括35.0g以上极大粒品种。
主要用途:可直接食用,亦可用作酿造、饲料、能源加工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79000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新谷公司 (CHS Inc.) 178.6%
2.德怀特及亚当鲍德温农场(Dwight and Adam Baldwin Farms)178.6%
3.J&C合营农场(J&C Farms JV) 178.6%
4.拉里达尔斯腾(Larry Dahlsten) 178.6%
5.中堪萨斯合作社(Mid Kansas Corporation) 178.6%
6.德克萨斯奥德姆种植者谷物合作社社
(Planter's Grain Cooperative of Odem, Texas) 178.6 %
7.李惠特克(Lee Whitaker) 178.6%
8.绿金农场(Green Gold Farms, Inc.) 178.6%
9.肯特马丁(Kent Martin) 178.6%
10.迈克尔T贝克 (Michael T. Baker) 178.6%
11.史蒂文 R. 阿诺德(Steven R. Arnold) 178.6%
12.比利·鲍勃·布朗(Billy Bob Brown) 178.6%
13.Circle P 农场(Circle P Farms) 178.6%
14.克雷格 A. 博纳尔(Craig A. Berning) 178.6%
15.亨德里克斯兄弟(Hendricks Brothers) 178.6%
16.路易斯李惠特克(Lewis Lee Whitaker) 178.6%
17.R&K农场合伙(R&K Farm Partnership) 178.6%
18.威廉 W. 卡门(William W. Came) 178.6%
19.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178.6%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8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高粱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商务部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