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某某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吴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杨某1等13人因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被判处10年至1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拘役6个月,并处6万元至5千元不等的罚金。
2008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开始笼络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为了迅速提升社会影响力,该团伙成员先后实施了“2011·12·12八宝镇赌场持枪聚众斗殴案”、“2012·02·07杨某某被故意伤害致其重伤案”。2012年,被告人杨某1出狱后,加入该团伙。通过实施一系列暴力案件,被告人吴某某在松滋市恶名远扬。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吴某某又分别通过被告人杨某1、张某某采取拉拢、利诱等手段,网罗了有犯罪前科劣迹的被告人程某等人加入该组织,形成了以被告人吴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杨某1、张某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程某、周某某、陈某、田某、刘某、贾某某、袁某某、杨某2、向某某、代某某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树立组织权威,打压竞争对手,铲除异己,该组织先后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致4人轻伤、7人轻微伤。该组织通过大肆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松滋市八宝镇、陈店镇、王家桥镇等地的地下赌场,称霸一方,通过开设赌场、安排人员维护赌场秩序、强行入股分成等方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30余万元。2015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领导张某某等人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积聚一定经济实力,为其组织活动提供经济保障。该组织还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通过大肆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去年10月25日,公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以被告人吴某某为首的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