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要到端午佳节了!
除了3天小长假
单位的福利也同样让人期待~
然而小部分单位却有这种情况
资金使用节俭
工会福利大量结余
员工常常自掏腰包
单位财务有苦难言
……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
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湖北的福利标准是多少?
一起来看看!
2018年2月,《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对基层工会经费用于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并首次将婚丧嫁娶退休等纳入慰问范围。
《实施细则》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元,工会经费充足的企业单位工会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油、肉、蛋、水果等。基层工会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婚丧嫁娶可送慰问金
工会会员过生日,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实物慰问品,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结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实施细则》强调,基层工会开展生病住院、直系亲属去世、会员退休等慰问活动时,不得与单位行政部门重复慰问。
参加教育文体活动还可获奖励
除了年节福利,《实施细则》对基层工会经费用于职工教育、文体活动等也有明确规定。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活动,可对优秀学员给予不超过500元的奖励,优秀学员不得超过参训人员的10%。
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比赛活动,可设立一、二、三等奖,获奖面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可为获奖选手发放奖品或奖金,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设奖的比赛活动,每年不得超过两次。不设奖的比赛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不超过一次。
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者购买不超过500元的服装(含鞋子),每人每两年不超过一次。基层工会参加县级以上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确需为参赛者(含领队)购买服装的,每人不超过500元。
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活动,但范围限于省内,且须当日往返,可委托专业机构承办,但不得前往风景名胜区。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不得发现金)。
基层工会可以组织劳动模范、先进职工和一线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每次疗休养时间不超过5天(不含路途),每人不超过3500元(包括往返路费、伙食费、住宿费、活动费以及公杂费等)。活动往返路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由所在单位行政负担。
工会经费使用“八不准”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八不准”: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购买购物卡或代金券等;
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该发的福利不发 领导不担当也该问责
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并不是要剥夺干部职工正常的福利待遇;规范公务接待,也并非让干部职工自掏腰包,接待前来参加公务活动的客人。机械地执行纪律规定,看似严格,实则是典型的领导干部不担当的表现。
单位资金使用节俭,工会福利大量结余,员工常常自掏腰包,单位财务有苦难言……浙江杭州市临安区委第一巡察组,在对某单位开展驻点巡察过程中,发现工会费和福利费用还有大量结余,干部职工该享有的福利没有享受到。因为不担当、不作为,临安区委随即对该局领导班子作出了调整。(人民日报客户端5月21日)
关于单位福利,留在公众头脑中的印象是:仅为市场价1/8的福利房,价值几十万元的购房指标,每月补贴500元话费的内部手机号……凡此种种体制内隐性福利,在过去很多年一直是媒体关注焦点。审计公报披露的案例里,就有动辄给在编职工发放近亿元福利。如此滥发福利,当然必须严厉打击。
时过境迁,如今在很多地方,某些单位却走入了另一个极端,正常的职工福利也都被以反腐倡廉、反对“四风”的理由停掉了。执行八项规定精神的结果,好像不是针对领导干部的刚性约束,反而成了对普通职工正常福利的取消。
全国总工会3年前曾下发《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对职工福利进行了规定,例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
对职工正常福利的明确与规范,是为了保障普通职工获得的正常福利。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并不是要剥夺干部职工正常的福利待遇;规范公务接待,也并非让干部职工自掏腰包,接待前来参加公务活动的客人。机械地执行纪律规定,看似严格,实则是典型的领导干部不担当的表现。相关报道引述的这番话,受到了网友们的一致好评,也说出了普通单位职工的心里话。
事实的确如此,看似严格的“一刀切”,实则是某种程度的不担当不作为。不该发的福利,当然不能再发,该发的福利,不仅可以而且必须发,这是同样重要的两个方面。获得正常福利,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保障职工正常福利,更是单位的应尽义务。职工正常福利受到法律保障,同样是一种规范和制度,不能随随便便地“省略”掉。
更何况,正常职工福利与其他灰色福利,边界其实是相对清晰的。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如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工会法亦对各级工会组织协助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进行了具体规定。
真正需要打击的,是不合理的滥发福利,国家法规保护的正常福利,需要的只是规范。之所以某些单位领导,非要以“反四风”之名,把职工的正常福利也一并禁掉,可能有装糊涂借机节约经费的考量,甚至不排除自己捞不到好处职工也甭想得到福利的阴暗思想,但最主要的,还是担心惹事,懒得区分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干脆全部禁掉了事。
正常福利被无故取缔,虽然利益直接受损,普通职工却往往敢怒不敢言。为了省事也好,因为怕事也罢,无视职工利益,该发的福利不发,单位领导不担当不作为,也应该是巡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来源:《中国青年报》2018年05月22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