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在全国多地采访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正频频示警,不断挑动公众脆弱的神经。受害人家长的安全忧思不断、受害人的心灵之痛抚慰缺失,不断拷问着国家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而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随之再起。
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单位。去年6月,在该庭成立8周年之际,曾发布《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2009.6-2017.6)》。
截至2017年6月,该庭共受理涉未成年人刑事一审案件72件、二审案件173件,判处未成年罪犯234人;减刑假释案件1631件。从犯罪年龄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占14.96%。
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财产型犯罪和性侵犯罪三大类型。
这份白皮书同样提出,“根据8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看,犯罪年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湖北一县级区域公安局法制科一名警察也有同样的感受。他对该局3年里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后发现,办理的21起案件中,共同作案、多次作案现象普遍,严重暴力事件占比49.2%。
该名警察介绍,尽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都有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但在实践中,基于“基层警力严重不足”这一客观现实,基层单位很难落实规定。
以他自己所在公安局为例,基层派出所、刑警队办案民警人均手头在侦在办案件两件以上,有的业务骨干甚至更多,“难以抽出专门力量区别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他分析说,由于基层“人少案多”局面多年难以改变,缺乏足够的精力介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导致对未成年犯罪个体的帮教不深入,对未成年人群体的预防不到位,“没能实现‘挽救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
前些年在派出所当民警时一个孩子的故事让他至今心痛不已。当时,这个10多岁的小男孩跟着爷爷从外地流浪到他的辖区,多次小偷小摸后被警方抓获,因为年龄原因屡屡被放,但是派出所除了跟他的爷爷嘱托之外,也没有太多精力深入地管教。几年后,小男孩渐渐长大,偷盗也变成了抢劫,最终被判刑。
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春生认为,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目前中国收容教养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缺乏系统具体的规定,缺少配套的法规、规章,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到收容教养制度的正确有效实施。
湖北省一位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多年的专家表示,未成年人受伤害造成的心理问题更大,近年来,这样的惨痛事件屡屡发生,受害人家长的安全忧思不断、受害人的心灵之痛抚慰缺失,拷问着国家少年司法体系建立。
与此同时,现在工读制度也改革了,不良行为少年送到工读学校需要监护人同意,“但现实情况是,现在没有哪个父母同意把孩子送到这种学校去,所以(工读制度)就形同虚设”。
在香港或者国外,这种不够入刑的,属于公安和社工衔接的教育范畴,但内地少年警务目前还是空白。
在他看来,台湾地区的司法模式值得借鉴:少年有不良行为但还不够入刑的,公安机关有专门的少年警务介入;然后就有专门的社工组织对于不良行为孩子进行矫正;到了刑事司法阶段,检察院、法院再进行帮扶。
“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中没有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少年警务,就像一个国家的医院没有儿科一样。”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宋英辉也曾呼吁,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一定要专业,比如应探讨是否设立专门的少年警务机构。
宋英辉还观察到一个现象,北京的检察机关做了统计,在学校,违法犯罪的孩子劝退率在60%,劝退之后的复学率是23%。劝退之后大部分孩子不能上学,这样下去他们的重复犯罪率就会越高。
湖北司法界前述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未成年人保护专家表示,现在如孝感施害少年黄某事实辍学这样的状态,同样是把孩子推向犯罪的边缘,“真正的未成年人保护应该是对于受害方和施害者都有相应的保护和救助机制”。
李春生参与未成年人相关案件处理超过30年,近年来指导委员和志愿律师办理了不少类似案件,对此颇多思考。
在他看来,目前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缺乏打击力度。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规范——刑法对全体成员产生威慑作用,而现行责任年龄的划分恰恰使得刑罚的威慑力受到削弱,往往是一放了之,结果不但无助于其本人的改造,而且产生示范效应,让更多的同龄人产生“犯罪要趁早”的念头。
同时,我国现在儿童辨认和控制能力有较大提高。主要依据其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状况,现行刑法将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在上世纪70年代是适合的,现在中国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成熟的速度加快,其辨识和控制能力显著增强。
他研究过不少案件的细节内容,施害的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展示的辨识能力、心智发育程度甚至超过一般成年人的水准。记者在孝感采访时,当地一民警同样惊叹于自己办理的一起案件中,一个不到14岁施害者面对警察时的镇定自若。
李春生为此呼吁,修改刑事责任年龄,并给出具体建议“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
在他看来,《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10岁降至8岁,已经为刑事责任行为能力划分提供了参照甚至是依据。将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也随之降低有了现实可能性,有利于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在去年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部牵头的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论证会暨团中央议案建议提案办理答复会上,刘宏艳、王家娟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发表达了类似观点。
“(很多孩子认为)我是未成年人,你能把我怎么的?对他们从轻处罚甚至是免责,就等同放纵他们犯罪。”全国人大代表王家娟说。王家娟提出,对于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在这个年龄范围内累犯的话,应该取消刑事豁免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这次会议上,有专家提到了在一些西方国家,对于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人制定了“恶意补足年龄”的特殊规则。这些人年龄小,被推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是,如果证明某个儿童“对危害行为有辨别能力”,即了解行为是错误却还有意为之,就可反驳这一推定,属于“恶意补足年龄”。
在这次会议上,宋英辉教授并不主张降低14周岁这一刑事责任年龄。在他看来,如果机构不专业,光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不能有效控制犯罪,而且可能制造出更多严重犯罪行为,他更愿意呼吁建立比较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回应民众对降低责任年龄的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