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6日披露:孔某是湖北省随州市某市容美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7年3月,为顺利承接市里某绿化工程项目,经他人引荐,孔某找到了时任随州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詹某。
在詹某“关照”下,孔某借用某公司名义参加工程招标并顺利中标。2017年7月,为感谢詹某,孔某将内装5万元现金的两提茶叶送给詹某,并暗示茶叶盒内装有“东西”。
詹某并不热衷品茶,他取出茶叶盒中的现金用于日常支出,随后将茶盒扔弃,茶叶则送给朋友分享。
2018年3月,詹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采取留置措施。在对其讯问中,随州市纪委监委获取了孔某涉嫌行贿的问题线索,随后指定曾都区监委调查其涉嫌行贿犯罪问题。
孔某最初拒不承认行贿事实。而作为案件重要物证的茶叶盒,早已找不到踪影,调查只能另辟蹊径。
考虑到这一贿赂行为还涉及詹某妻子王某,为防止王某与孔某串供或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随州市监委果断对孔某采取了留置措施,与此同时,对王某进行了调查。
在审查调查人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感召之下,王某很快交待了5万元现金一事的来龙去脉。
原来,在对詹某审查调查期间,她悄悄从朋友周某处借来5万元现金退还给孔某,并与孔某建立攻守同盟,约定5万元现金是在收礼后不久就退还了。
就所借5万元现金一事,审查调查人员找到周某进行询问,情况属实。此时双方证词完全吻合。铁证面前,孔某不得不交待向詹某行贿犯罪问题。自此,茶叶盒里的“猫腻”被彻底揭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等也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6月6日,曾都区监委将孔某涉嫌行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移送的相关证据全部得到采纳。曾都区检察院在起诉时指出,被告人孔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曾都区检察院已就孔某向詹某涉嫌行贿5万元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延伸
阅读
湖北首例非党员行贿人留置案成功移送
据今年6月1日报道,上述孔某和詹某即为随州市美雅市容美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孔祥勇和随州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詹升宇(副处级)。
根据当时报道,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对曾都区监委留置后移交的孔祥勇涉嫌行贿一案,作出立案审查决定。这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湖北首例对非党员干部行贿采取留置措施并顺利移送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
今年3月,时任随州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詹升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随州市监委在对詹升宇的讯问中,获取了随州市美雅市容美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孔祥勇涉嫌行贿的问题线索,随后指定曾都区监委调查孔祥勇涉嫌行贿犯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