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州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要求,各市州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行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办法》提出,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组成的考核部门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办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强制约束性指标,若突破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省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市州予以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
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市州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州相关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耕地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