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8月17日消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投案自首,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多名官员投案自首
这是近期又一名投案自首的高官。7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也曾发布消息,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投案自首,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不到一个月,两名中管干部相继投案自首。艾文礼还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对外发布中管干部接受审查调查的消息中,使用“已投案自首”表述的第一人。
不仅是中管干部,8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转发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吉林省通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刚振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自动投案,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8月7日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转发河南省纪委监委消息:焦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魏超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自动投案,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8月4日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转发河北纪委监委消息:邯郸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王社群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投案自首。
反腐震慑作用显现
为什么这些官员都选择投案自首?有人认为,随着自首官员的增多,已经形成“自首效应”。这种效应会持续吗?
在艾文礼投案自首之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艾文礼投案自首,体现高压震慑和敬畏纪法》一文指出,这一方面折射出反腐败高压态势及取得的卓著成效,对违纪违法者形成强大震慑;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持续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促使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消除侥幸心理,唤醒其对组织的信任,对党纪国法的信任。
可以预见,王铁之后还会有投案自首的官员。与其忐忑不安,睡不好觉吃不好饭,还不如主动自首,迷途知返,自我救赎。
自首可以从轻处分
投案自首是否会减轻处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什么样的情形属于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自动投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被调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
被调查人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监察机关投案的,以及被调查人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也属于自动投案。
有的被调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
有的被调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对于这些情形也应认定为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