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去世,18万存款被判收归国有,判决依据何在?

2018-08-29 10:43   澎湃新闻  

大连市沙河口区孤寡老人徐占武去世后,他的十八万多元遗产一时无人认领,而后根据程序在一年多后(今年8月)被当地法院认定收归国有,一时间引发热议。


徐占武老人究竟还有没有在世的亲友可以找寻,所谓的程序和判决依据何在,是否有程序上的瑕疵?


据@中国之声 8月29日消息,徐占武老人在黑龙江克山还有一位姐姐,社区联系过当地公安,但未能查找到;随后在《人民法院报》刊登无主财产认领公示,也未有所获。


那么,是否徐占武姐姐或者其他家人能看到公示?若假设尚有徐占武老人的亲友,又能否再继承已收归国有的遗产?正如报道所提,目前沉淀在各大银行的“无主财产”不少。在网络传播和新媒体渠道如此发达的今天,仍然仅通过行业报纸发布招领公示,是否欠妥?再遇到此类问题,能否有更合理、公平的程序正义,安抚困惑者?这些不解,需要追问。

@中国之声8月29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6年,辽宁大连一位老人去世,身后留下了18万多元的财产。但这个老人是一位孤寡老人,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留下的财产应该归谁所有?或者说,怎么处理呢?近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裁定,将老人十八万多块钱的遗产收归国有、上交国库。那么,这个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老人因病去世留下十八万多存款, 律师:认定财产无主

最近,辽宁省大连市首例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在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将沙河口区春柳街道孤寡老人徐占武的十八万多元遗产,收归国有。

案件主审法官张文峰介绍,自2003年起,社区一直派人照顾看护老人,照顾了十三年后老人因病去世,街道退管站为老人办理完丧葬事宜后,发现老人还有十八万多的存款。

街道退管站说老人是1928年生的,是我们辖区一个建筑公司的老工人,是黑龙江人,离婚后也没儿没女。退休之后单位给他分的集体宿舍,我们街道退管站就一直照料着他。去世之后,发现他还有将近十八万多块钱,社区也不知道怎么处理。当时社区司法局就给每个社区都有一个律师,他们就咨询律师,律师就说法律上有一个叫特别程序,认定财产无主。

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继承人,属于“无主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在律师建议下,街道向法院提起诉讼,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先给老人出生地黑龙江克山县公安局发函,请当地帮忙找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按国家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分别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及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立完案之后街道退管站把老人的档案调出来,看到他是黑龙江克山县的人。从档案中看到他有个姐姐。就给克山县公安局发函,也打电话。当地派出所就说找不到他这个姐姐了,回函也没给我们回。然后就发公告,按照规定必须在报纸上发公告,财产无主的公告。如果没有人认领的情况下,街道退管站才能判决这个财产是收归国有的。如果他有兄弟姐妹的话,可以通知他兄弟姐妹过来继承这个财产,但是他没有。没有的话只能是按照无主财产来处理了。

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继承人,这种情况下,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号在《人民法院报》发布无主财产认领公告,申请人刘家桥社区支付公告费303元,在公告期限一年内,无人认领案涉财产。

无主财产依照民诉法收归国家所有

一年后,也就是今年的8月22号,沙河口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沙河口区春柳街道刘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方面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案涉财产为无主财产,也就是说认定为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财产。

“徐占武,户籍地为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三百号,系申请人的社区居民,于2016年8月21日因病去世。自2003年4月开始,春柳退管站一直照顾看护徐占武,并多次寻找联系其亲属,但均未成功。徐占武去世后,春柳街道为老人办理完毕丧葬事宜后,曾再次试图联系亲属,但仍未获得成功。直到现在,老人尚有合计人民币181767.3元的工资余额至今无人认领。申请人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认定上述财产为无主财产。完毕。”

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占武老人的遗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判决如下,徐占武的遗产181767.32元。其中178811元存于王永生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帐,2956.32元存于徐占武中国银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李家街支行账户,扣除303元,181464.32元,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判决为终审判决。

主审法官:将从法院上交国库

主审法官张文峰表示,后续会通过程序,将这笔钱上交国库:“对收到国库。因为后来判决生效后我们跟财政沟通了,财政说可以,就是说可以把这个直接划到我们法院的账户里,然后法院就罚金啊,类似刑事案件的罚金什么一样,交到国库里。”

“无主财产”情况不少, 律师:遗产处理遵循相应顺序

除大连的案例之外,此前在上海、厦门等地,均出现过类似情况,张文峰介绍:目前沉淀在各大银行的“无主财产”不少。厦门的一位卢先生此前一直照料未婚无儿无女的叔叔,并花钱为老人办理下葬、购买墓地和举办葬礼等事宜。此后,卢先生收到叔叔生前工作单位出具的《厦门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通知书》,告知叔叔有一笔人民币97500元的“住房货币补贴”存入了厦门一家银行的公积金账户,可到银行领取。此后,法院认定,卢先生叔叔遗留的存于银行公积金账户的住房货币补贴97500元为无主财产,申请人卢先生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遗产可归申请人卢先生所有。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三平表示:不论是存款或房产之类的不动产,遗产处理遵循以下顺序。

人去世以后,他的这个遗产的继承形式,在这里面一般它是有个有个效力上有一个排序。有抚养协议的是按抚养协议,因为是人家这个受赠人是付出了,所以这个效力最高,没有抚养协议,有遗嘱的话按遗嘱按照遗嘱来继承,如果也没有遗嘱的话,它是法定继承;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那就作为无主财产收为国有,是这样这样几个顺序。不管是财产还是财产权利,他都会按这样的一个程序来走的,都按这样一个排序来处理。不管是房产还是说是存款,还是字画,什么什么等等,这些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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