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负责散装熟食制作工作的叶某,购回一袋亚硝酸钠,加到卤制品内使其色泽更鲜艳,后被食品药监执法人员查出亚硝酸钠在卤凤爪中的残留量超标。记者从省高院获悉,江陵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叶某犯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江陵县某超市负责散装熟食(含卤菜)制作工作的叶某,同该超市负责采买工作的顾某(化名),在外采购时购进了一袋亚硝酸钠。该超市开业后,叶某为使卤制品色泽鲜艳、易于销售,在卤制、加工过程中掺入亚硝酸钠。
2017年8月,江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该超市散装卤制品、卤水抽样送检,并对熟食加工区内未使用完的一袋亚硝酸钠予以扣押。江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遂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江陵县公安局即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卤凤爪,经检验亚硝酸钠的残留量高达35mg/kg,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经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CB2760 2014)载明“在生产、制作腌腊肉制品类,酱卤肉制品类、熏、烧、烤肉类等食品中,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功能系护色剂、防腐剂。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30mg/kg”。说明亚硝酸钠在卤肉制品等食品加工行业中未被明令禁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限量使用,但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