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对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教师等实行分类评价,依据《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评价标准,区分不同学科特点,充分考虑音体美等学科教师教育教学实际,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
坚持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推荐单位要通过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对师德进行评价,师德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进一步推进城镇教师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不作论文要求,侧重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业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
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工作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坚持实行“水平能力测试+专家综合评审”方式,其中,乡镇所属中小学校教师不要求参加统一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由学校在综合考察其工作业绩、教学水平的基础上形成推荐意见。鼓励采用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参评老师录制当年一节课的讲课光盘,作为评价的参考要素。
2018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仍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国家下达指标数,综合考虑我省各地、各相关部门教育实际情况,今年指标分配原则保持与去年一致,参评人数由各地、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指标分解中要兼顾好城市与农村、公办与民办、中学与小学(幼儿园)、教学与教研各方关系,要加大对一线教师的倾斜力度,评审通过的正高级教师中,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的不得超过30%(含副职)。
中小学教师,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积极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统一;2016年、2017年、2018年评审通过的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要及时办理聘用手续。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可以组织教师跨校评聘。各单位对空缺岗位的使用,应着眼长远,留有余地,严格控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申报单位的空岗情况进行审核,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按照人社部、教育部有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制定、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
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程序,建立监督机制,完善公示公开制度,对参评人员名单和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确保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回避、核查制度,不断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对问题线索要逐一核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建立评审结果查询、复查机制,各评委会要详细记录评审未通过人员的原因,做到查询有据。严格落实退休人员不得评职称的规定,防止退休前突击评定职称。严厉查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