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我省出台的相关实施方案要求,我市今年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调整为每市斤1.26元,比2017年下调了0.10元。与往年相比,今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导向,意在加快推动粮食收购由政策性收储为主向市场化收购为主转变,同时在启动时间、库点条件、收购质量、监管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时间延后
今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时间为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启动时间比往年推迟12天左右。虽然政策执行时间有所延后,但在政策执行期内,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售粮时机,不必急于集中售粮。
此外,在政策执行区域和时间内,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在省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地区启动《预案》。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启动地区及时停止《预案》实施。
收购质量等级标准提高
与往年不同,今年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籼稻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四等、五等粮为市场化收购。广大农民朋友在售粮前尽可能对粮食进行清理整晒,以免因质量不合格造成不必要的奔波。
此外,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能进入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范围,由地方政府组织收购处置,验收发现已入库的超标粮也将划转地方政府按规定处置,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收储库点定点要求提高
委托收储库点必须在经营资格、信用记录等方面具备必要的条件,无不良信用记录,3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此外,地方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中储粮分公司开展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工作,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关落实情况将纳入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范围。从事最低收购价收储业务的各类企业,承担企业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对其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负全部责任。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相关部门对不严格执行最低收购质价标准、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拖欠农民售粮款、“克扣斤两”“以陈顶新”“转圈粮”、先收后转、虚购增库等各类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所有委托收储库点、租仓库点的收购粮款均由承贷企业通过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直接支付给售粮人,严禁“打白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