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刑诉法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加强境外追逃。同时,完善了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表示,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实际是三方面:
一是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这包括两部分内容:(1)监察法确定对于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2)涉及监察体制改革的衔接部分,对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的,这个环节中间有关的程序性的机制做出衔接性规定。
二是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这次确定的缺席审判制度范围对于贪污贿赂的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过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缺席审判。
三是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在实践中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上升为法律。
刑事诉讼法在1979年出台以后,经过了1996年和2012年的两次修改,这次是再一次对刑事诉讼法做出修改,有何亮点?其中,备受关注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建立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它适用于哪些案件?
央视新闻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和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徐文海进行权威解读。
央视解读
1、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徐文海:此前,出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像民事诉讼法一样存在缺席审判(判决)制度。但随着国家对于外逃人员追责的不断强化,特别是在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后,如何切实有效使得“红通”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如何加大追责力度成为了一个紧迫的课题。
在海外追逃时经常面临着对方国家以犯罪嫌疑人可能获得严重刑事处罚而不予配合的情形,同时也因为刑罚的不确定性,导致外逃人员对是否回国接受审判产生很大的动摇。如果承诺对相关人员不进行刑事审判,一来有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来也十分不严肃,有违普通民众的淳朴刑事司法观。因此,通过缺席审判制度,明确外逃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来可以堵住协助国可能存在的借口,二来也向外逃人员表明态度,使其可以正确评估自己的处境。
△江苏无锡成功追捕红通外逃人员王颀
2、缺席审判制度对所有刑事案件都适用吗?
徐文海: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并不能适用于所有案件,其仅仅针对“贪污贿赂案件”,或者需要及时审判,并经过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适用范围狭窄且明确。
此外,这一制度还切实保护了被告人以及其近亲属的诉讼权利。即便缺席,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仍然可以委托辩护人,若是没有委托的,法院也将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行辩护。而且在判决后,执行前,其仍然可以提出异议,且一经提出,法院就应当进行重新审理。现在,很多国家都存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如美德法等国),在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背景下,这项已经对被告人权利进行充分保护的“缺席审判制度”,可以说是一项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刑事司法制度。
3、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有何重要意义?
洪道德:此前我国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均已建立了缺席审判制度,唯有刑事诉讼空缺。此次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主要针对的是外逃贪官,其意义在于,首先,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尽快查明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时挽回相关损失;第二是为我国在国际上追逃追赃提供法律依据。目前我们追逃主要依据的是国际公约和与部分国家签署的引渡条约,而在某些情况下,没有相关的国际公约可遵循,和一些国家没有建立引渡条约,对于这类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先在国内拿出一个经过司法机关审理认定的司法文书,就能成为相关国家给予配合的法律依据。
陈卫东:特别强调的是这个程序不是刑事诉讼的普通正常状态的程序,它适用于特殊情况,所以是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中缺席审判。对于腐败分子而言,设定这个程序的目的不是为了让他不在场,对他进行定罪判刑,而是通过这种程序敦促他归案,接受审判。也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疏而不漏,有罪必罚的法治精神。
4、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有哪些亮点?
徐文海: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完善了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随着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本来属于检察院侦办的反贪反渎案件整体移交监察机关。而刑事诉讼法对于监察机关侦办的反贪反渎案件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规定却一直欠缺。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通过对这一部分内容的修正,使得监察机关与检察院之间关于案件移送,强制措施与留置措施的衔接、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的监督都有了比较体系化的规制。
此外,增加速裁程序以及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最高院最高检开展的试点工作两年之后的成果总结的产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被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通过速裁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司法的效率。此外,这也是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类型选择恰当的司法程序的本质需求所在,可以使轻微、事实清楚、当事人认罪态度良好的案件能够有一个便捷迅速的审理渠道,让刑事司法不仅仅具有威严度,同时也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