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遗落物品到车上,司机捡到后向失主索要“好处费”,近日,石首警方对这种行为说“不”。
11月7日,石首市公安局绣林派出所车落岗社区民警汪陆锋接到一名旅客报警称:车站一辆客运车司机、售票员强要自己60元“好处费”,才肯返还自己遗失在该客运车上的包,自己给了35元钱才拿回了包,心里很不舒服,希望民警管一管。
汪陆锋迅速赶往车站找到该客运车,了解具体情况。原来,报警人李某(女)乘坐一辆客运车到车站,下车后出站时发现提包遗忘在客车上,便迅速返回到车上去拿,幸好包还放在行李架上。但女售票员和男司机称:“旅客遗失在车上的包领回去时要给司机买两包烟或者给点钱,这是不成文的规定。”李某质疑说:“自己刚刚下车回来拿包还要给好处费吗?”双方僵持不下,最终,李某说自己包内只有35元现金,经过“协商”,李某将35元现金给了司机和售票员,领回了包。
汪陆锋依法依理向司机和售票员进行了法律知识宣传。根据《物权法》规定,捡到他人遗失物或遗忘物应主动归还,但对于因保管、运输遗失物所造成的费用,失主应给予偿付。捡拾他人钱物,如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的,将构成非法侵占罪,面临法律的严厉惩处。客运车司机和售票员有义务保管乘客遗忘物,并理应如数归还,面对乘客及时回来找,司机和售票员在没有付出任何费用情况下,竟索要不成文的规定“好处费”,行为明显不对,且此行为明显有损客运行业的整体形象。
在民警的宣讲下,司机和售票员退还了35元现金,乘客也表示感谢,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