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企工资决定新机制:国资不保值 不得涨工资

2018-11-23 11:02   湖北日报  

明年1月1日起,全省国有企业将实行新的工资决定机制。11月11日,省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改变了以前与经济效益单一挂钩的模式。

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该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根据该意见,国有企业将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首要职责。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此次改革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不再“一刀切”。该意见提出,科学设置联动指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应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市场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的指标。对主业处于关系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商业性金融类国有企业、文化类国有企业,选取指标均有侧重和不同。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也有突破。该意见提出,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这意味着企业的自主权更大了。企业应逐步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经济效益下降,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

监督检查制度也将更严厉。该意见提出,实际执行工资总额超过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在清算时,对超出预算部分不予认可,并在下年预算中扣减相应额度,同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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