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纵横交错的防护林带,相互衔接组成格状。刘占昆 摄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9日经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通过这次修法,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得以法制化,承包农户的权益得到更有效保障。
为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关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问题,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法律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为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在现有基础上相应延长。
针对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的现状,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该法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此外,法律致力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