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严重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荆州市交通运输局、荆州市水利局、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等8部门联合印发《荆州市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并从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和《湖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交通、水利及其他领域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各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对企业(或者其他责任人)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进行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构建与住建、交通、水利、工商、司法、银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或者其他责任人)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使用和利用黑名单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包括的具体内容:
(一)企业“统一社会信息代码”(或其他责任人身份)信息;
(二)企业(或其他责任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四)企业履行劳动用工管理规定情况;
(五)企业(或其他责任人)拖欠工资的情况。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第(一)至(三)项行为的,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黑名单管理;第(四)至(七)项直接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克扣、无故拖欠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克扣、无故拖欠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工程承包企业未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管理规定,导致拖欠工资的;
(四)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五)拒绝、阻挠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欠薪案件的;
(六)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导致劳动者群体上访(或发生围堵市委市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道路以及极端方式讨薪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七条 黑名单管理依据下列材料认定:
(一)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书、调查笔录、相关证人证言及劳动者出具的有效欠条等相关证据,依法采集的影音相片等其他证据材料;
(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四)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五)政府有关部门会议纪要、新闻媒体(网络)报道、上级机关批示转办等经调查核实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对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方由人社部门会同住建、交通、水利、公安、工商、银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及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九条 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或其他责任人)主体将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人社部门列入劳动保障诚信记录档案,降低信用等级,不出具评比、表彰、招投标等证明文件,停止人社部门的各项政策扶持,并将违法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不定期进行更新;被列入黑名单的其他责任人,限制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按程序撤销相关荣誉,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住建、交通、水利部门将其列入各自行业不良行为记录档案,规定期限内不批准新的开发项目或承接新的工程,降低或取消其资质;
(三)工商部门负责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北)推送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银行部门将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库,作为办理信贷业务重要依据,进行资金制裁;
(五)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法人(或其他责任人),办理出入境审批要严格审查把关;
(六)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律不允许进入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或其他责任人)实行相应限制。
第十条 人社部门对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或其他责任人)实行即时公示和定期公示相结合的制度,凡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人社部门应于15日内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并同时将抄送住建、交通、水利、工商、税务、发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财政、司法、银行和工会等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一年限制期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六规定情形的,退出黑名单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