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法制办公布的《武汉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人如在禁烟公共场所抽烟,将最高罚款500元;经营场所违禁则最高处罚2万元。
拒不改正罚200元
意见稿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场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外区域,以及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等区域均禁烟。以上禁烟场所的管理者应配备控烟监督员,鼓励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管理,对于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意见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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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2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以500元罚款。禁烟或限制吸烟场所经营管理者,如未做好控烟工作,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意见稿还规定下列公共场所在3年内为限制吸烟场所,包括歌舞厅、卡拉OK 厅等室内文化娱乐场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餐饮服务场所,洗浴足浴、按摩保健等休闲服务场所,其经营者应划定非吸烟区。
市长热线受理投诉
如何做好控烟监管,意见稿也作了规定。控烟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负责本行业或者领域内控烟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公安机关负责经营性住宿、洗浴、足浴、按摩保健等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门负责公园、小区物业及其职责范围内有关场所的控烟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等。
意见稿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应建立控烟管理制度,配备控烟监督员,做好控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控烟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控烟宣传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的内容。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职责的,任何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12345”市长热线统一受理有关控烟的咨询、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