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禁烟公共场所吸烟,将最高罚款500元;经营场所违禁则最高处罚2万元……武汉市法制办近日公布《武汉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力争进一步减少烟草危害。
征求意见稿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场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外区域,以及体育健身场馆等区域均禁烟。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3年内限制吸烟场所,包括歌舞厅、卡拉OK厅等室内文化娱乐场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餐饮服务场所,洗浴足浴、按摩保健等休闲服务场所,其经营者应划定非吸烟区。
征求意见稿明确,如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2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以500元罚款。禁烟或限制吸烟场所经营管理者,如未做好控烟工作,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据悉,武汉市、区政府将控烟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目标。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武汉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目前已完成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