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从省应急管理厅获悉,日前我省印发了《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以及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作了规定,并规定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的情形和方式。
《细则》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第二章详细内容见下文)
(二)对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的;
(四)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安全发展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备案)、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五)不立即组织事故应急救援的,或者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挂牌督办的事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或者对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七)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八)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同时,细化了从重、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对上级党委和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和交办的有关事项,不按规定落实的从重追究责任;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有立功表现,或者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应当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细则》细化了表彰奖励规定,对在防止或者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防控、同安全生产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以及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细则》细化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规定,第二章指出: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不少于1次,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职的成员及时予以提醒或者按组织规定作出处理;
(四)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支持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对安全生产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查处,统筹协调各方面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加强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
(六)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七)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以及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每年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
(四)履行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职责,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对不按规定履职的及时予以约谈批评或者按照地方政府组织规定作出处理;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五)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六)组织领导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七)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以及信息公开工作,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工作落实。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完善与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机制,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共建共享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规违纪行为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协调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三)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协调组织、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监管的行业(领域);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除按本细则第九条履行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推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体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指导安全生产规划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相关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五)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推动落实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依法组织或者指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履行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职责,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定期听取分管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指导和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六)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队伍、装备建设,根据需要指挥、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