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坑”要小心!荆州发布2018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原创   2019-03-14 20:00   记者 胡威虎

记者从荆州市12315了解到,2018年全市消委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510件,解决2383件,投诉解决率9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63.1万元。

荆州2018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1:减肥产品不减肥 微信骗局大起底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起,城南分局(网监分局)陆续收到“12315”、“E线民生”及“市长热线”等平台,多起关于“钱瑶”通过微信销售的减肥产品存在夸大虚假宣传的投诉。城南分局(网监分局)工作人员多次走访快递公司取证,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最终锁定投诉对象为荆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同时还运营有“程晨”、“张小姐”、“姣束”等多个微信号。工作人员结合大数据进行排查,全市共收到涉及当事人投诉咨询共140件,目前已为129名消费者办理退款50余万元。

案例2:农机自燃拒处理   消委调解终获赔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1日,熊先生在荆州区某农机公司花费9万购买了1台收割机。6月2日,在收割水稻时,收割机发动机突然起火,主要部件损坏严重。商家以消费者操作不当致起火为由拒绝了退货请求,而生产厂家表示要先将机器运回厂部检查,确认起火原因。荆州区工商分局和消委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商家了解具体情况,确定收割机工作时间只有30小时左右,起火点位于发动机及周边电路,发动机、电路、驾驶仓等主要部件烧毁严重。工作人员依据《消法》和《农业机械产品三包责任规定》,明确商家对收割机这样的大件耐用商品的产品质量问题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履行三包义务。经过调解,生产厂家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等价值的新机,并由农机公司赔偿消费者运输、误工等损失合计5000元。

案例3: 认购陷阱激矛盾 多方携手挽危局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2日,石首市工商局、消费者委员会接到群体性投诉,称某楼盘售楼部误导欺诈消费,现场矛盾激化,场面混乱一度失控。经核实,前来投诉的13名消费者及其亲属,于2018年2月10日到售楼部交纳3万元/户的房屋认购金,消费者表示在签订认购书时,工作人员制造紧张气氛,急催认购者签名,认为存在诱导认购行为。工商、消委、住建、房管、建工等部门负责人现场联合办公,约谈售楼部负责人,指出根据《消法》第二十条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催促消费者尽快签约,未履行关键事项的告知义务,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过多次协商,开发商承诺三十日内退还13名消费者的认购金39万元。

案例4:预付款返利无果  工商调解退款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公安县工商局共接到25起关于公安县某手机店预付款返利未履约的投诉,涉及金额18000元。经工作人员调查了解,该手机店开展购手机返现金活动,购机后通过一网站平台登记购买信息,交纳预付款后,一年内可分期返还手机款。因网站关闭,返现无法兑现从而引发了纠纷。公安县局约谈该店经营者贺某,指出存在问题,经协商沟通,已为消费者办理退款30余万元。

案例5:装修工程存瑕疵致水管爆裂 举证倒置消费者获赔7.8万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5日,公安县消委接到消费者鲁女士的投诉称:2017年3月12日与荆州某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约定施工时间,装修公司逾期至2018年1月15日才装修完,装修完后未进行质监验收,也未交付水电安装光盘及售后单。2月1日,主卧卫生间的水管爆裂,导致房屋被淹,水渗漏到电梯、楼梯和7楼房屋,家中地板,家具和楼下房屋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接诉后,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消费者家中地板和家具都有水淹的痕迹,漏水点正是装修过程中截断的地方。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该案应由装修公司承担装修工程瑕疵的举证义务。因装修公司无法提供瑕疵举证材料,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针对漏水消费者家中受损的地方按照原合同标准进行修复、还原,同时承担其余受损房屋的修缮,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8万余元。

案例6:以旧换新存陷阱,擦亮双眼防忽悠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8日,消费者郭女士在沙市区某珠宝店参加“以旧换新”活动,以AU999(千足金)的黄金手镯和戒指共计59.44克要求换“新”,共计价值17891元。换购的第二天发现手饰变形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对换新首饰称重,发现只有36.54克。与商家协商后进行二次换购,换新首饰称重后只有22.9克,并且纯度只是AU750(18K金)。商家在销售过程中隐瞒黄金饰品重量和含金量等重要信息,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违反了《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经凤凰城工商所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郭女士免费换“新”为重量59.44克的足金饰品。

案例7:电梯维保走过场,从重处罚保平安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5日上午,荆州市质监局12365中心接到投诉,反映某小区的部分电梯维保人员维保不到位,随意更改维保日期。当天下午,荆州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小区的电梯维保情况通过查看现场和楼道监控进行了检查,发现某电梯公司宜昌分公司维保人员在2018年6月13日对该小区五期5部电梯维保时,没有打开机房、进入井道、下到底坑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规定的相关项目进行逐项检查、保养,5台电梯维保用时不到20分钟。仅清理了电梯的部分层门地坎,并修改了维保标志上的维保时间,据此,荆州市质监局依法从重给予当事人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对小区28台电梯重新维保,对小区物业公司履行电梯维保监督责任不到位的行为进行了行政约谈。

案例8:玻璃水杯隐患多 维权意识要加强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27日,消费者马先生在资市镇某超市购买了一个双层玻璃水杯,3月13日在使用过程中杯底脱落导致左手受伤,后与商家进行协商赔偿,超市负责人认为是消费者使用方法不当造成,马先生认为玻璃水杯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就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2.4万元,双方各执一词,只能向工商部门寻求帮助。江陵县局资市工商所工作人员告知超市负责人,其行为违反了《消法》第七条之规定,经调解,超市赔偿消费者医药费共计10000元整。

案例9:购物付款出差错,人性调解获点赞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5日,吴先生在沙市区江津西路某量贩店内购买一瓶康师傅茉莉蜜茶,商品标价上写的3.4元,去柜台付款时却收取了4元,消费者投诉请工商部门维权。洪垸工商所工作人员前往量贩店开展调查,告知量贩店负责人违反了《消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过协商,量贩店负责人赔偿吴先生0.6元差价,并赔付吴先生200元钱。

案例10:利欲熏心售假药 联合查处显神威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5日,江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辖区一消费者卢某的投诉:2016年7月1日,其本人通过湖北电视台垄上频道的购物电话4008638007购买“葛洪”牌桂龙药膏购买桂龙药膏28瓶,服用10瓶后,腰腿疼痛症状没有缓解,怀疑是假药。江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江陵县公安局赴广西、河南、江苏等开展联合调查,经查实,消费者卢某某购买的“葛洪”桂龙药膏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20人制售,涉案案值约2000余万元,涉案产品销售区域涉及全国除港、澳、台及西藏地区外其他省、市、自治区。

2017年8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在湖北召开“葛洪”桂龙药膏案现场推进会,公安部随即在全国发动集群战役。截至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并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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