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公开宣判山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季缃绮受贿、贪污案,对被告人季缃绮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季缃绮受贿、贪污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季缃绮利用担任山东商业集团董事长、山东世界贸易中心董事长、山东银座美术馆法定代表人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商业合作、承揽工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71.54849万元。2004年至2013年,季缃绮利用担任山东商业集团董事长、山东银座美术馆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公务送礼为由,骗取银座美术馆馆藏书画作品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价值人民币1224.24万元。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季缃绮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鉴于季缃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和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贪污犯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对贪污罪予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