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面试成功了一家公司,工作环境、工资收入、工作内容和休息休假都还不错,就是要入职满一年才能给缴社保,到底要不要去?”近日,准备换工作的长春市民小薇十分纠结。
实际上,像小薇一样因就职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而苦恼的人并不少见。缴纳社保是职工在退休后、生病后、因工致伤后、丧失劳动能力后、失业后的基本保障,也是其依法应享受的福利之一。然而现实中,一些企业因想降低成本等原因,晚缴、少缴或不缴社保,一些企业选择性缴纳,或只是发放所谓的社保津贴来代替。律师提醒,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企业可能得不偿失。
现实情况:部分企业存在“核心人才多缴,普通职工少缴、晚缴或不缴”的情况
双双是吉林某医药公司的销售代表,入职半年多了,到现在公司还没给她缴社保。
“我们公司中层以上管理者才给正常缴社保,普通职工要工作一年以上才缴,而且还是按长春最低工资标准缴。高管的缴纳基数相对高些,也只有老板和老板爱人才有公积金。”双双告诉记者,这样的制度让她对公司非常没有安全感和归属感。
已经工作14年的崔女士一直在各类商品门店做销售员,这些年没少换工作,但始终不变的是一直没缴过社保。眼看着要“奔四”了,崔女士考虑自己做个小买卖,多赚些钱养老,实在不行就自己去缴养老保险。
从来没缴过保险的还有长春一家包装公司的设计师小李。他工作已快10年,在他看来,像这种几十人的小型民营企业,不缴保险很普遍,“至于养老金,等到年纪了再想办法。”
农民工老费刚入职长春某机械制造公司不久,转正后已经和企业签订了不缴社保协议,企业负担部分直接以工资方式发给他,这让工作并不稳定且看重工资过于社保的老费特别满意。
“企业也没办法,用人成本太高了。”一个企业老板说,在重负荷下,企业只能“看人下菜碟”,核心人才多缴,普通职工少缴、晚缴或不缴。基层岗位尤其是农民工岗位,因流动性很大,社保增减员手续非常繁琐,为便利起见,也会适当延长这些岗位职工社保的代缴时间。
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企业可能得不偿失
随着职工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很多人在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时,会把社保欠缴问题作为原因之一,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
吉林省某工程咨询公司李某索赔案,是长春市总法律援助案例之一。本案中,李某入职7个月后,公司以其不适合在单位长期发展为由将他辞退。长春市总参与援助后,以企业因未订立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予以赔偿为由,诉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等待开庭期间,工会工作人员劝服双方通过调解解决问题,企业最终同意赔偿李某1.75万元。
“在我们处理的劳动争议援助案件中,企业因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而需要承担经济补偿的并不少见。躲缴社保也许一时能够节省企业用工成本,但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企业就须付出法律代价。”长春市总职工服务中心法律援助部的工作人员说。
在长春市某乡政府食堂做厨师的张某,2013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结清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后,他才发现单位一直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多次交涉无果后,张某找到长春市总寻求法律援助。
此案先后历经区级仲裁和法院拒绝受理、长春市中院驳回请求、吉林省高院予以支持多个程序,最终,被告乡政府同意调解,支付张某17.6万元赔偿金。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吉林省高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上述义务而诉至人民法院的,一般不予受理。此案代理律师认为,这一规定与最高法相关规定“打架”。此案最终以法院受理、职工拿到赔偿落幕后,吉林省高院将其收录在审判实务中。也就是说,再遇同类案件,全省各级法院须予以受理和支持。
专家:职工主动放弃权利,也是在“推波助澜”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了例如非全日制用工等个别情况外,有劳动关系就应该按照法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缴纳、少缴纳、漏缴纳以及所谓发放社保津贴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说。
沈建峰告诉记者,上述行为扰乱了国家的社保秩序,不利于社会保险本身的良性发展;不缴、少缴社会保险将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侵害劳动者权益;此外,对用人单位来讲,不缴纳社会保险也存在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是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重要事由,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沈建峰说。
“很多企业之所以选择性缴纳社保,与职工不积极主张权利有很大关系。”吉林省总援助律师王雨琦说。
王雨琦告诉记者,社保缴纳由企业自行申报,社保管理部门没有精力一一进行检查,除非遇到职工主动反映,才能予以稽查罚款等处理。
“有的职工因不想在企业长干或者不想负担个人须承担的社保费用,也会主动选择不缴社保。”王雨琦说,“这些职工有的认为自己离退休还很遥远,一般是过了一定年龄之后才考虑这个问题,殊不知不缴社保还会导致其无法享受可能随时面临的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相关待遇。”
据悉,4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已正式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要求5月1日起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相较之前的费率水平,相当于降低五分之一,同时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并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预计全年可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3000多亿元。此外,该方案还特别强调,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福音。
“我国正在进行实质降低社保负担,同时严格收缴制度的改革,提示企业在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时,应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沈建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