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安委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创新提出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这也是全省首次提出的创新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条款进行了详细明确,对企业的依法设立、制度建设、安全机构、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安全投入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的16项制度,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等。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特别指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上述人员应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企业可依此展开安全生产的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也是企业是否落实主体责任的检查依据。
市安办要求各地监管部门参照监管,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在2018年“提档对标”和“量化考核”已有的工作经验和基础上,于2019年6月30日前,对各行业领域企业进行全覆盖的督导,对各企业落实责任清单不到位情况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对整改复查后仍不达标的企业,要重拳出击,严格监察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