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澡迟接巡查组电话访谈,被给予警告处分;教师假期自费聚餐,被纪委通报批评……一些执纪简单化、问责粗线条甚至乱问责、错问责、问错责的现象冒头,虽然事后相关处理被撤销,却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
哪些问责乱象最常见?背后暴露了什么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聊聊问责这件事。
问责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也是解决管党治党问题的现实需要。然而,少数地方或部门为了完成年度问责指标,搞起了“凑数式”问责,把问责泛化、扩大化。
一位县级干部介绍,在中部某区城区一个拆迁项目中,有个别区干部工作方法粗暴简单,在群众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命令强行拆掉房屋。事后被拆迁群众在某重要会议期间越级上访,结果上访群众所在镇、村两级相关负责人也被问责通报。
这名干部说,被问责的干部辩解也没用,“毕竟是你辖区的人嘛!”他不禁感慨:缺乏全面分析的笼统问责,最后容易变成“找背锅人易,找负责人难”。
而有的部门扩大问责范围,把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事项统计在内,对“八项规定”执行采取“沾边政策”,不管问题大小都往问责方向去靠,导致人人惶恐。可见,“凑数式”问责,不仅让问责逐步走形变味,甚至影响整个地区或部门的向心力。
我们不禁要问,是不是办案数量越多、处罚越多,就等于工作越有力?
就问责本身而言,其实际上是一种权力运行越轨后的纠偏机制。通俗地说,只有出现了问题,才会有跟进的问责。如果一个地方党风政风优良,领导干部遵纪守法,问责案件数量低原本是合情合理之事,这与执纪者因为不作为而导致“零办案”的现象,应该区别看待。
但是某些部门和领导干部,把“问责数量”视作管党治党的成效,动辄下达指标,靠“走量”来彰显“积极作为”,没把重点放在问责的质量和效果上,这本身就是形式主义、做表面功夫,值得警惕。
还有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在实施问责过程中避重就轻,对真正的问题或强势部门退避三舍,以“捏软柿子”的心态“以大压小”,拿基层干部的小错误小问题“开刀”。
“上班喝牛奶被问责”事件,曾引发网友热议。2017年2月8日,一份问责通知单显示,在湖南省郴州技术产业开发园区,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喝牛奶,被园区纪工委暗访时候查到,随后该名办公室人员收到了一份问责通知单。
《园区纪工委交办意见单》
事件一经报道,网友纷纷表示不理解,认为严格要求可以,但不是喝牛奶这个方面,这不是实事求是地客观看待工作和生活的关系。还有人表示,问责也需要有实质内容,不能没事找事,这样会适得其反。
“看人下菜式”问责在基层并不少见。比如贵阳一护士下班打麻将被扣发绩效工资;福建两名教师因在占道经营的摊点买菜被通报;武汉4名政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因上班时间与同事用武汉话交流被罚款;山西某学校教师放假后到酒店AA制聚餐,被通报批评……
如此问责,再严厉也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只会让被问责干部内心有结,更让群众感到疑惑。
这种小题大做,问题到底出在哪里?自行立规对员工进行问责,是否影射出一些部门的官僚主义作风?我们常说好经不能念歪,现在看来,一些地方和单位自行立规,算不算好经也得打个问号。不念歪好经,更不能出台劣经,如何在与民意的共振中寻求平衡点,才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谈起“一刀切”,脑海中很容易想到的一个形容词就是:简单粗暴。
在环境整治的过程中,尤其是一些基层或落后地区的环境整治,还存在着治理手段单一、方法简单粗暴的问题,不分青红皂白、不论具体是非、眉毛胡子一把抓。
比如有些明明合规合法的企业,却因为地方以产业划线、以区域设界,搞“一刀切”,在督察组到来之后被断电停产,以表明地方治污的“坚决”态度。新华社曾报道,某省不论企业是否环保达标,一律实行错峰停产,有的达标企业因此被关停4个月。
地方治污“一刀切”看似令行禁止、从严从快,好像是在积极落实中央环保政策,实则仍是一种简单粗暴的行政化思维,看似雷厉风行实则是懒政,暴露出了权力的任性。当今之计,首先是要进一步强化精准治理。既要下猛药治沉疴,也要以“绣花”的精细讲究方式方法。
不可否认的是,基层实际是纷繁复杂的,干部面临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比如严禁秸秆焚烧工作,要求干部主动把责任担起来,但要做到每个角落都能24小时盯得住,时时刻刻万无一失,并不现实,而且还有自然原因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此时,就应多看看干部具体做了什么,有没有主动付出应有的努力、及时担起该担的责任,不要陷入“本本主义”。
中纪委机关报:不能什么问题都问责处理;不能谁说问责就问责,想怎么问责就怎么问责。
对于“乱问责”怪象,今天,《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指出,要严肃问责,一个是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规,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不能含糊;另一个是要依据事实,严格依规依纪、严格程序要求、严格把握政策,不能随意、随性。不能什么问题都问责处理。不能谁说问责就问责,想怎么问责就怎么问责。
全文如下:
问责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党章和监察法有原则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明确具体的规范要求。这些原则规定和要求是做好问责工作的重要法规依据,一定要认真掌握好运用好,绝不可忽视或偏离。
实际工作中,问责不严肃、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的简单地把问责当成一种工具,工作推动中的问题、管理上的问题等,不分青红皂白都拿问责来处理,问责成了个别人领导能力和领导方式的遮羞布;
有的问责泛化扩大化,凡是不合要求甚至不合领导的意图,随意就问责,以至于有的基层干部多数被问责、反复被问责;
有的基层单位为了应付上级的多种问责、多次问责,不管谁的责任、什么责任,班子成员轮流“分担”……
凡此种种,都偏离了问责制度安排的初衷,也极大损害了问责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影响力,在一定范围造成了干部群众的不解或误解,长期下去、积累起来形成的危害不可小觑。
严肃问责,起码要从两个方面讲。一个是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规,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不能含糊;另一个是要依据事实,严格依规依纪、严格程序要求、严格把握政策,不能随意、随性。
不能什么问题都问责处理。问责条例对问责的总体要求和原则作出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应当予以问责的六种情形。问责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实事求是。什么情况该问责、什么情况不用问责,一定要依据事实、依照纪律规定和法规分清楚、把握好。
有的问题到不了问责的程度,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批评的就批评,不能简单地用问责处理、一问了之,伤害同志的感情和积极性。
当然,对于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问题,也不能简单地用通报等问责方式“降格以求”,那样做看似“爱护同志”“保护同志”,实则达不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损害组织的威信和纪律工作的严肃性。
不能谁说问责就问责,想怎么问责就怎么问责。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对于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明确要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时,可以听取各方面意见,但不能为其他因素所影响、干扰或左右,更不能因为上级领导或部门要求问责,就不讲程序不依事实简单地“执行”。要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严格按程序提出意见、做出处理。
问责最终还要注重效果、达到问责的目的。针对不同问题,从政治、纪法、政策、社会等各方面综合考虑,进行精准问责,真正做到问责一个,教育一片,影响大多数,这样问责才更有意义、更能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