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环荆州古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2019-05-06 10:42  

即日起,湖北环荆州古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以规范湖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

环古城国家湿地公园以荆州古城护城河、太湖港总渠及港南渠、荆襄河水体为主体,范围为东至二广(荆襄)高速,西至引江济汉渠,南至学苑路(九龙渊),北至沪渝(汉宜)高速,规划总面积469.41公顷。

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新建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建筑

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要符合文物保护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管理的相关要求。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和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以保持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自然性。湿地公园建设过程中,禁止破坏文物古迹、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

湿地公园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禁止新建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和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作设施;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国家规定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方可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土地、规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实施。

同时,需要临时占用湿地公园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可行的湿地恢复方案,并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推出湿地生态补偿制——合理确定湿地公园养殖密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并采取“5措施”维护和修复湿地公园生态功能。分析湿地公园与界外水源的联系,提出确保湿地公园合理水量的保护性措施。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合理确定湿地公园养殖密度。因过度养殖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逐步退渔还湿;因过度捕捞导致水生动物种群数量减少的,应当实行禁渔措施;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限期退耕。通过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恢复与改造,保护生物多样性。候鸟栖息地所在区域应当划为保护范围,在繁殖季节实施专门保护;在湿地公园内规划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

湿地公园内禁止“8种”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取土、修坟、烧荒等;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放湿地水资源、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向湿地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或者施放违禁药物或者乱倒固体废弃物;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捡拾鸟卵等;引入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或者投肥、投饵、养殖;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湿地公园分区管理——生态展示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仅限于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传教育展示区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可适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等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罚违规行为。损毁公共设施、造成湿地公园重大污染或者发生破坏事件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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