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结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名被告人,无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非法捕鱼,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被判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18年7月的一个凌晨,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禁渔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洪湖大湖水域金湾渔场附近,将正在使用禁用工具地笼非法捕捞鱼虾20斤的被告人徐某查获,并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非法捕捞所使用的木质渔船一只、挂浆机一套、地笼42个及捕获的鱼虾20斤进行证据登记保存,随后将其非法捕获的活鱼虾20斤放归大湖。
而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倪某自2017年起,在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洪湖大湖大口河口水域,使用禁用工具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2018年7月的一个凌晨,被告人倪某与妻子刘某再次到该水域收地笼时,被湖北洪湖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两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倪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倪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没收非法捕捞所使用的捕捞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