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荆州市城区电动车管理的
通 告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维护荆州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7-2018)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荆州市城区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管理
(一)对城区电动自行车实行牌证登记管理。
(二)2019年7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定地点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手续。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办理非机动车牌证。鼓励购买安全责任保险产品、骑行时佩戴安全头盔。
(三)对本通告发布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对过渡期内购买安全责任保险产品的,予以办理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三年,过渡期满后禁止上道路行驶。办理临时通行号牌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本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
(四)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7-2018)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7-2018)且未获得CCC认证的“超标”电动自行车。
(五)2013年政府通告中,达标的电动自行车凭牌证更换新的非机动车牌证;实行过渡期管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自行淘汰,严禁上道路行驶。
(六)2019年10月1日起,严禁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二、电动摩托车、三轮及四轮电动车管理
(一)对城区电动摩托车、三轮及四轮电动车严格按照机动车通行规定管理。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未纳入国家产品目录的电动摩托车、三轮及四轮电动车。
(三)严禁未经核发牌证的电动摩托车、三轮及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车辆驾驶人和车辆予以处理,由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业主等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荆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荆州市公安局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