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周静又败了。
6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锦绣未央》小说涉嫌抄袭11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锦绣未央》抄袭行为成立:被告周静(笔名秦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作品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被告周静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案共计60.4万元;被告周静在《新京报》和“潇湘书院”网站首页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之前,《锦绣未央》侵权首案已于朝阳人民法院宣判,被告周静被判侵权成立,赔偿原告沈文文(被侵权作品《身历六帝宠不衰》)经济损失12万及维权开支1.65万,共计13.65万元。至此,12位作家诉《锦绣未央》系列抄袭案全部胜诉。(6月24日《中国青年报》)
从法律上看,这个结果并不意外。我国《著作权法》明确将文字作品列入保护范围,规定有剽窃他人作品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悉,网络版270万字左右的《锦绣未央》被判定,共抄袭来自12位作家的16部作品共11.4万字,侵权语句共计763处(句),侵权情节共计21处。如此侵权情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理所应当的。
然而,这个从物质到精神的胜利,来得并不容易。抄袭的定义比较复杂,既有很low的照抄不误,也有“集百家之成”的高级抄袭。像《锦绣未央》这种抄袭,就不是“光薅一只羊毛”,颇有技术含量的“洗稿”,无疑增加了剽窃和抄袭在现实中被查处的难度。
从现实情况看,单个的作者想要对抗这样的抄袭者,总是颇感无力。因为对方“抄的书多了,每本书被抄字数所占《锦绣未央》总字数的比例稀释到一定程度,单个作者想起诉时便难以被判定为抄袭”。而这次成功维权的经验就是,被侵权的作者联合诉讼,共同对付狡猾的抄袭者。据微博账号“锦绣未央抄袭案助手”介绍,11名作者联手“抱团”,共有16位律师、60位编剧、41位志愿者协助。对于广大著作权人,这样的成功案例,为他们提供了一条更有力的维权路径。
从司法审判来说,经由这一诉讼,也形成了宝贵的裁判思路。有关法院采用了“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标准,将《锦绣未央》中被指控的侵权语句、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与权利作品进行比对,具体评判是否构成了侵害。这样评判标准,无疑是对之前“接触+实质性相似”等标准的有益补充。尽管对其它法院没有指导和约束力,却也提供了可贵的借鉴,有利于在类似案件中作出倾向受害者的裁判。
但是,这样的成功案例也有不足。必须看到的是,这起案件费事良久、投入不菲,《锦绣未央》系列维权12案,历时达两年半。而诉讼所争取的赔偿,虽然累计有数十万元之多,但与《锦绣未央》小说在网络的巨大传播量,以及获利比起来,仍可谓相差悬殊。对于普通的被侵权者,打一场艰苦的持久战,争取不多的权益,意愿恐怕并不强烈。
从长远看,有必要加快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的步伐,量化侵犯著作权的评定标准,加大侵权者的违法成本,降低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遏制愈演愈烈的抄袭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