骂人也侵权,更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责

2019-06-29 11:14   潇湘晨报  

两同事因工作展开骂战,赢是赢了,却气死对方还赔上一笔钱

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候难免会因为种种原因与别人发生矛盾,甚至升级为争吵。但是要注意了,如果因为吵架导致对方身体出现极端情况,甚至死亡,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更严重的,还会涉嫌刑责。

近日,湖南常德石门法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在石门某柑橘合作社工作的周某,因为忍受不了同事陈某的辱骂,当即感到身体不适,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周某家属将陈某与柑橘合作社一起告上法院,经法院调解,陈某与柑橘合作社愿意赔偿周某家属3.3万元。

陈某与周某发生争执,仅仅只是为了什么时候给柑橘打蜡今年1月6日,周某与另一名同事发生了冲突,周某认为应该7日再打蜡,但那名同事坚持必须当天打。之后,上述那名同事安排了陈某前来打蜡。周某家属的起诉书中称,陈某来到合作社之后,开始对周某进行辱骂,骂的话不堪入耳。

“陈某声音大些,周某温和些,陈某骂周某不要脸等。周某当时很生气,我们劝他不要吵了。”一名在场的人士回忆,当时现场有二三十个人都听到了陈某辱骂周某。“陈某性格火爆,说陈某没有责任肯定说不过去,他不应该骂人,可以讲道理嘛。

起诉书显示,周某受辱后当即感到身体不适,便赶紧回家。晚上8点左右,周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两天后的上午10点多,周某因医治无效死亡。

周某的家属认为,周某受石门县某柑橘合作社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同是雇员的陈某辱骂,导致引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辱骂周某的行为对周某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关联于是,周某的家属将陈某、石门县某柑橘合作社起诉至石门县法院,要求他们进行赔偿损失共计8.2万余元。

石门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协商调解。

石门县法院认为,考虑到受害者家属的情绪,再加上陈某在众人面前过激的语言确实伤害了周某,并且二人在合作社场地内发生争吵,合作社负责人也没有出面制止、调停,上述一系列的原因再加上周某自身状况的原因,导致了周某的死亡。

基于此,被告陈某、石门某柑橘合作社愿意向死者周某的家属进行赔偿,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陈某、石门某柑橘合作社向周某家属赔偿3.3万元

  相关案例

 争吵中动手致人死亡被判刑

2017年2月11日14时许,邵阳新邵县男子瞿某,因为行走的路线靠近马路中间,挡住了过路车辆的正常行驶。路过的刘某见后,便指责瞿某妨碍车辆通行,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双方都扯住对方的衣服推搡,其间刘某猛地一把将瞿某推倒在地,随后双方被围观的人拉开。拉开后,刘某冲上去在瞿某的右手臂上打了一拳,接着双方被劝离了现场。

同年2月12日6时许,瞿某母亲谢某发现瞿某死亡。2017年2月13日,新邵县公安局依法对瞿某进行了法医学尸体检验,3月10日作出检验意见:死者瞿某符合冠心病急性发作猝死,生前的争吵、外伤等因素应为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

2018年6月16日,刘某被邵阳新邵县法院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一年一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殴打行为对瞿某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并发血栓形成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结果起促发或诱发作用,具有因果联系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瞿某亲属20万元,取得了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释法

 气死人也可能会触犯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周某的案件中,陈某在众人面前过激的语言确实伤害了周某,并且二人在合作社场地内发生争吵,合作社负责人也没有出面制止、调停,上述一系列的原因再加上周某自身状况的原因,导致了周某的死亡。因此陈某与柑橘合作社应该共同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如果当事人没有意识到吵架或动手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但根据接触和观察对方年龄、是否喝酒等状况后,应当预见当事人各种可能造成猝死的隐情在这样的情况下,仍然和对方争吵、推搡等,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可能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所以说,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纠纷,除了不动手外,动口也得掌握分寸,如果对方情绪过于激动或者有什么过激行为,可直接通过警方予以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不可冲动实施过激行为从而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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