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规定,我市决定于2019年7月1日——8月31日,对荆州市中心城区各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缴存基数及比例进行调整。
为了与社保缴费基数同步,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我市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调整为4500元/月;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其三倍,即13500元;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其60%,即2700元。中央企业及省驻荆单位缴存基数标准为6233元/月,最高月缴存基数不超过18699元/月。
市直、沙市区行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月缴存基数为:12个月全额工资(不包含公车补贴)加三项奖励除以12,其中,三项奖励工资从公务员年度考核工资和五个专项奖励工资(绩效、综治、档案、党建、文明)中任选择三项,根据有关文件据实申报;市直、沙市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缴存基数为:12个月全额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加三项奖励工资除以12,其中,三项奖励工资从五个专项奖励工资(绩效、综治、档案、党建、文明)中任选择三项,根据获奖文件据实申报;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和荆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职工上年度年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核定公积金缴存基数;企业单位按基础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各类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性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年合计总额除以12个月来核定缴存基数。
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12%(单位部分12%、个人部分12%);其它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6%,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逐步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缴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本次住房公积金调整执行时效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项调整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再调整(人员正常增减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