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现分红式扶贫 警惕结了“富果”未除“穷根”

2019-07-05 16:13   新华社  

帮扶单位购买种牛种羊,交由企业或合作社集中管理,贫困户全程不参与,到了年底坐等分红;小额扶贫信贷,钱不给贫困户,统一交由企业使用,贫困户定期“领”利息;用于发展产业的财政资金,最终被买了商铺,每月将租金返还给贫困户……

类似简单化“分红式”扶贫,考核上“立竿见影”,但由于容易助长一些贫困户“坐享其成”的等靠要心理,自我发展能力并未同步提升,“富果”虽结,但“穷根”难除。

多地扶贫干部和相关专家认为,由于贫困地区与贫困群众的情况千差万别,“分红式”扶贫在一些时候是必要的,不能一刀切否定。但随着精准扶贫临近收官,“救急”的任务接近完成,应更多地考虑长效,特别是在后续资金管理上,要提早出台政策,做好相关指导。

不出钱也不出力,“坐享其成”

记者日前在西部某贫困县采访时发现,几个被村民认为好吃懒做的贫困户,靠财政奖补资金、小额贷款入股村里合作社或企业帮扶的产业项目,自己不出一分钱、不出一份力,即可获得每年上千元收入。

在一个村里有名的“懒汉”家中,记者试着问该贫困户,是否会利用“分红”得来的资金,用于发展自家的产业,该贫困户回答:“有了就花掉,哪管以后。”

南部某贫困县统筹使用用于产业发展的扶贫资金,将部分资金投资建设商铺,商铺建成后用于出租,出租收益用于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集体分红。但记者了解到,这栋商铺大楼实际还在建设中,并未产生任何收益。但该县却在去年就已经给贫困户和村集体“分红”。

记者走访多地了解到,类似这种“分红式”扶贫,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全国各地的产业扶贫中。

一些地方投资建设水电站、光伏发电,所得电费收入用于分红;一些地方将产业扶贫资金直接入股到当地企业,签订协议,资金使用方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固定给贫困户和村集体支付利润,协议到期后,再收回本金;一些帮扶单位出钱购买牛仔、猪仔,然后由企业集中喂养,年底时给贫困户分红;一些地方将产业扶贫资金用于购买商铺,商铺出租所得收益用于贫困户分红……

类似“分红式”扶贫,在扶贫资金集中使用、更有效率的同时,客观上却助长了一些贫困户的“坐享其成”心理,扶贫却未“扶志”。

一些贫困户“一问三不知”

记者走访多位贫困户家中发现,家中扶贫手册上注明了入股分红项目和具体金额,但贫困户对这些项目、产业几乎“一问三不知”。

多名基层干部担忧,这种“分红式”扶贫,贫困户参与较少甚至完全不参与,无法让贫困户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与通过产业扶贫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的初衷相违背。

“扶贫仍是包办,贫困群众反而变成旁观者,只是坐等分红,本质上与直接‘送钱给物’又有什么区别呢?”南方某省一名扶贫干部如此评价。

一些扶贫干部也坦承,不用参与劳动就可以享受分红,客观上也会在贫困户之间造成不公平影响,也容易滋生贫困户的“等靠要”思想。

与此同时,简单的分红,对长效脱贫也带来隐患。部分基层干部和专家分析,一些贫困户虽然现在每年有固定分红收益,实现了脱贫,但一旦签订的协议到期,企业或合作社停止分红后,这些贫困户很可能再次返贫。

除对贫困户内生脱贫动力产生消极影响外,部分基层干部与专家学者还担心,这种分红式或资产性收益扶贫模式,在后续资金管理上存在一些风险隐忧。

“这些‘分红式’的扶贫项目,本金如果是通过小额信贷,签约到期后,企业还可以直接还给银行,但如果是帮扶单位筹集或是财政下发的扶贫资金,签约到期后,这些本金归属谁?企业在经营出现一些问题后,又该如何应对?村里建设的光伏发电、水电站等有固定收益的扶贫项目,脱贫攻坚结束后,这些收益又该如何分配?”多名扶贫干部分析,驻村工作队在村里时,问题一般不会出现,但驻村工作队撤走后,这些本金难免出现流失。

在华南某地,帮扶单位利用所属单位给的帮扶资金,在村里收购了一座小型水电站,原本约定的水电站收益按固定比例用于村集体、村里公益基金及村里贫困户之间分红,但该村因为集体经济弱,村干部工资待遇没有保障,水电站第一个月的收益就被村干部分掉了。后来资金虽然被追回,村干部也认识到问题和错误,但不能不引起警惕。

未雨绸缪,做好指导和预警

“扶贫本质上是一项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与社会福利制度有根本区别。”武汉大学社会学系研究员吕德文分析认为,产业扶贫在实践中之所以出现类似“直接发钱”操作,“速成”式帮助贫困户提高收入,根本原因在于把扶贫当成了福利。

“有的地方在发展产业时,确实也会遇到资源禀赋和市场对接难题,产业扶贫也不是所有地方都能开展。”广西行政学院教授凌经球认为,对于已经建立健康的利益联结机制,不仅能给贫困户分红,还能带动他们学习到技术,提升市场意识,这样的“分红”是值得鼓励的,但类似于直接“送钱送物”、只为完成数字考核的“分红”,应当禁止。

为此,部分专家和扶贫干部建议,对待“分红式”扶贫,要做好指导和预警工作。

华南一位扶贫干部建议,实施“分红式”扶贫,不能简单无差别操作,应对贫困户进行区分,“组织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下,对贫困户的劳动能力进行区分和界定,杜绝一些明显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坐等分成,杜绝养懒汉。”

不少基层干部和专家期盼,加强对入股式扶贫的本金管理,应未雨绸缪提前立规,让签约期限到期后对本金的处理有明确的依据。

“分红式扶贫形成的资产,后续的产权到底归属于贫困户还是财政,需要提前规划和细化方案,甚至尽快在一些地方开展探索,防止后期风险累积。”上述扶贫干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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