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单位出差人员餐费将自行解决
财政部等日前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中央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自8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 | 视觉中国
上述通知要求,出差人员出差期间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出差期间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部分退役军人等抚恤补助标准再提高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从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提标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8150元、85370元、82570元。
这是继去年8月1日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后,再次将提标时间提前到8月1日,并加大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提标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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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7980元、24040元和226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61130元、61130元和27580元。
12条移民与出入境便利政策将实施
公安部7月17日通报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服务企业60项措施,其中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复制促进服务自贸区建设12条移民与出入境便利政策,将作为首批措施于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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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主要涵盖四方面内容:一是扩大外国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对象范围,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有博士学历或长期在国家重点发展区域工作的外籍华人、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才、符合工资性年收入标准和纳税标准的长期在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申请办理在华永久居留便利;二是放宽签发长期签证和居留许可的对象范围,包括来华经商、工作、研学的外国人;三是拓宽外国人才引进对象范围;四是提高外国人服务管理水平。
纳税服务投诉办理将更便捷、更高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订出台《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对纳税服务投诉工作进行规范和优化,进一步提高监督投诉质效,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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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出台的新办法扩大了纳税服务投诉范围,投诉边界更清晰;拓宽投诉渠道,主体权责更明确;规范受理流程,办理时限再压缩;建立快速处理机制,投诉处理更高效。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更新为五大指标
住建部日前发布修订版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号为GB/T50378-2019,自8月1日起实施,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同时废止。
对比来看,修订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确立了“以人为本、强调性能、提高质量”的绿色建筑发展新模式;将原来的“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室内环境、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七大指标体系,更新为“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五大指标体系。此外,在重新设定评价阶段、新增绿色建筑等级、分层设置等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海南:对外地车辆采取交通管制
自8月1日零时起,海南将对在该省行政区域道路上行驶的非本省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小客车采取交通管制。
进入海南省道路行驶的非本省号牌小客车,须通过网络、电话或者窗口方式办理登记;每辆车每年通行总天数不超过120天,可多次办理。驻琼机构和在琼注册登记企业已在本省使用的非本省号牌小客车,实行过渡期通行证备案管理,过渡期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
贵阳:调整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据贵阳市医保局消息,从8月1日零时起,贵阳将调整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支付待遇标准。
其中,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5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分担比例,按照医院级别调整为: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7%,个人支付比例为23%;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个人支付比例为25%;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
武汉:房产中介全面推行实名制
武汉市房管局6月14日发布《武汉市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自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经纪人员执业应佩戴实名登记牌。
上述细则还要求,经纪机构和人员违反细则的法律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或者未按规定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此外,第三方网络媒体擅自对外发布或者未按规定发布房源信息的,也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温州:垃圾分类标准8月1日起实施
继上海之后,浙江温州版垃圾分类也要来了。
8月1日起,温州将实施浙江省最新发布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生活垃圾被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单位和个人违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