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
赵志红之所以引发社会关注,不仅因为他曾在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背负6条人命,还因为他自认是轰动全国的“呼格吉勒图案”真凶。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宿舍旁的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2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多起案件中包括“4·9”女尸案。2014年,“呼格案”得以依法纠正。
不过,法院没有认定赵志红就是呼格吉勒图案的真凶。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表示,由于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对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某(“4·9”女尸案)的事实不予确认。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还表示,“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
“呼格案”再审改判,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其意义不在于是否挖出了真凶,而在于让疑罪从无等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和相关的司法程序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和普遍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坚决防止出现类似悲剧。
而赵志红,最高法经复核确认,其作案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且系累犯。每一个数字、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悲惨遭遇。罪犯赵志红不仅犯罪性质特别恶劣,而且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被依法执行死刑是罪有应得、罚当其罪。
但是,即使面对这样一个不折不扣的“杀人狂魔”,即使部分社会公众早已将其看作是自认罪行的凶手,人民法院的审判也没有一唯求“快”,而是谨慎再谨慎。法院没有受各种议论的影响,坚决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决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坚决坚持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坚决坚持严格司法原则,严格履行了审判职能。
因此,在判决和复核过程中,即使是赵志红主动并始终供认,即使第一、二审已经裁判认定了赵志红21起犯罪事实,但其供认的4起犯罪事实与其他证据有矛盾,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最高法对其也不予确认。
或许有些人对这样的处理结果不理解。但事实上,不草率地认定赵志红为“呼格案”真凶,正是深刻吸取了“呼格案”的沉重教训。当年,“呼格案”从1996年4月9日晚上8时许案发,到1996年6月10日“凶手”呼格吉勒图被枪毙,仅仅用了62天时间。从某种程度上讲,呼格吉勒图本就是“疑罪从有”的受害者。
如今,赵志红案没有重蹈覆辙。赵志红从一审被判死刑到最高法核准到执行死刑,期间耗时4年多。尽管审判时间长短不能说明一切,但从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没有因为赵志红作恶多端,就对其降低证明标准、“和稀泥”,而是坚决坚持了“疑罪从无”原则。
时代在进步,法治在进步。我们乐见坚持证据裁判、坚持疑罪从无、坚持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坚持严格司法等一系列原则,越来越得到人民法院的坚决贯彻执行,越来越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