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湖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2017年,被告人李某从网上花5000元购买了摄像头视频接收器、发射器、微型耳机等无线通讯设备用于考试作弊。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经驾考学员介绍认识了监利县某驾校校长叶某某,又在叶某某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告人荆州市沙市区某驾校教练赵某及监利县其他两家驾校校长施某某、苏某某等人。
被告人李某、赵某及叶某某、施某某、苏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商量一起组织驾考学员到荆州某驾驶培训洪湖有限公司使用无线设备作弊,帮助驾考学员通过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被告人赵某负责招收参与作弊的驾考学员,被告人李某负责提供并利用无线视频设备帮助驾考学员作弊以顺利通过考试。
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赵某及叶某某、施某某、苏某某等人共组织70人左右在洪湖市某驾考中心驾考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中作弊过关,其中通过被告人李某作弊考试的学员70人左右,通过被告人赵某作弊考试的学员52人。
被告人李某向每位作弊过关的驾考学员每科目收取考试作弊费用人民币2400至4000元,从每位学员每科目中获利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共获利人民币25000元左右。
被告人赵某向每位作弊过关的驾考学员每科目收取考试作弊费用人民币3300至3500元,从每位学员每科目中获利人民币300元至500元,共获利人民币15000元左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赵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中相关规定,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被告人李某、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