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批准的《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文明行为规范,针对“低头玩手机”过马路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借以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
嘉兴市于2011年被评为第三届全国文明城市,并于2015年、2017年顺利通过复查,实现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在创建文明城市过程中,嘉兴市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嘉兴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立法固化成功经验和做法,有利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巩固和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使文明行为成为市民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
《条例》指出,禁止从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禁止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禁止不按公共停车泊位标识方向停放或者越线停放机动车,禁止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喧哗。
违反上述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从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或者嬉闹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不按公共停车泊位标识方向停放或者越线停放机动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在需要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喧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