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发布《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将于明年正式实施。这是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首个省级有奖举报制度,也是全国第二个省级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办法》规定,举报湖北省域内发生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被举报对象作出处理后,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其他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涉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采用12369热线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向当地市州生态环境局举报,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举报时,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及发生地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受理举报后,生态环境部门将为举报人保密。
奖励金额按照不同情形实施,奖励金额与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污染环境罪等相关联,奖励金额最低500元,最高5万元。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原则上按罚款金额2%(最低500元,最高50000元)给予奖励;未处罚款、责令违法主体限期改正的,奖励金额为500元。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奖励工作,《办法》要求各市州应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发布实施细则。
数据显示,目前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约7000多万吨,城镇生活垃圾日产生量近5万吨,使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风险不断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