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1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在发布会上说,司法解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等行政协议案件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严格兑现政策承诺。
根据这份司法解释,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等6类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黄永维说,司法解释着眼于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确保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协议约定,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确保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据介绍,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切实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政府违约行为进行合约性审查,监督政府诚实守信,确保“放管服”改革的顺利推进。
该司法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该司法解释。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