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20年 长江流域特大非法采砂涉黑案一审宣判

2019-12-21 15:52   松滋新闻  

2019年12月20日上午10时,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郑某平等十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以及姚某勇、陈某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主犯郑某平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犯贺某坤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为该黑社会组织提供保护和方便的姚某勇、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松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平从2009年开始,即在长江涴市江段从事非法采矿活动。2014年4月,郑某平说服贺某坤和被告人何某、张某平等人组建“联营船队”,采取轮流排班的方式出江采砂,逃避监管部门查处;“联营船队”为了独霸长江砂石资源,先后安排周某生、被告人丁某林利诱、打击举报人,排挤、驱赶外来船只。为了树立威名,还雇佣以覃某凤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暴力支持。

2014年至2017年6月间,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六起,将执行公务的民警打成轻伤,损毁举报人财物价值2000余元,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利用“联营船队”收取的“管理费”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为非法采矿提供庇护。“联营船队”拥有十艘采砂船、一艘洗金船,逐渐形成了对长江涴市江段非法采矿行业的非法控制。通过非法采矿牟取非法利益,“联营船队”具备了较强的经济实力。该组织最终形成了以被告人郑某平、贺某坤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丁某波、周某平、张某平等人为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被告人何某、卢某明、罗某成、张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稳定犯罪组织。

2014年至2017年6月,“联营船队”在郑某平、贺某坤的组织、领导下,非法盗采卵石和金砂417万余吨,价值4009万余元。同时,“联营船队”向各采砂船主收取“管理费”82万余元,用于发放组织成员工资、支付举报人“封口费”、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运行提供经费保障。

“联营船队”成立后,被告人姚某勇应被告人郑某平、贺某坤的要求,利用担任松滋市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多次纵容、包庇“联营船队”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砂石资源重大损失。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荆州市港航管理局船检科长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为“联营船队”新建的大型采砂船登记入籍,为该船在长江涴市江段非法采矿提供了便利条件,导致该船盗采砂石价值1000多万元。姚某勇、陈某分别收受郑某平、贺某坤贿赂4.5万元、6万元。

根据宣判,松滋市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平等十二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二十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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