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意见》提出,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此外,针对被执行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暂时解除消费限制等问题,《意见》也予以明确。
——在校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不纳入失信名单
《意见》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失信名单设置一至三个月宽限期
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为被执行人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意见》明确,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
同时《意见》还规定,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此外,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
——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
《意见》明确,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
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
——这些情况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
《意见》明确,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时间。
在冻结上市公司股票方面,《意见》明确,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
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股票冻结后,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冻结或者解除部分冻结。
——查封开发商在建工程后应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
《意见》明确,对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法院在查封其在建工程后,原则上应当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现房后,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