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施以援手的路人,一位疑似“肇事”却突发疾病身亡的男子,一个倒地受伤的男孩,一场意外将三人联系在了一起。路人热心帮忙,却被身亡男子的家属告上了法庭。这场事故,将何去何从?
路遇小男孩被撞伤热心“劝阻”
不料疑似“肇事者”却突然死亡
2019年9月23日晚上,在河南省信阳市的一个居民小区中,正带着孩子玩耍的小区居民孙女士看到一名骑车男子和一个小男孩发生碰撞。孙女士上前扶起了小男孩,看到孩子脖子上的伤口在流血,于是立刻打电话给男孩的母亲。
在此期间,骑车男子执意要离开,孙女士当即拨打了110报警。双方在等待期间,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坐在小区石墩上的骑车男子,突然面朝下栽倒在地。 当事人孙女士立即拨打了120。
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实施抢救,然而骑车男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警方了解到,这名骑车男子是郭先生,和孙女士居住在同一个小区,57岁,患有多种高危疾病,事发时刚从医院出院一周。
不巧的是,监控没有记录下郭先生和小男孩发生碰撞的过程。而几段路人用手机拍摄的视频,也只记录下了碰撞发生之后,孙女士和郭先生争执的情形。
男子家属向路人和物业索赔40多万元
事发两个月后,孙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郭先生的家属向孙女士和小区物业索赔40多万元。
庭审当天,原被告双方围绕几个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
焦点一:事发当天,被告孙女士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焦点二:被告孙女士的行为与郭先生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焦点三:被告孙女士和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责任?
原告认为,当晚孙女士的行为存在多点过错。其一,被告孙女士与受伤男孩的母亲相识,应承担照看义务。而被告代理律师指出,受伤男孩的母亲并不清楚孙女士叫什么名字。碰撞发生时,孙女士只是一位目击者。
其二,被告孙女士坚持以郭先生撞了小男孩为由,不许郭先生离开。原告提出,在路人拍摄的视频画面里可以看出,郭先生曾明确说是小男孩碰到了自行车,因此孙女士当晚的言行是对郭先生的一种“冤枉”。
第三,被告孙女士在郭先生倒地后,没有尽到足够的救助义务。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回应说,孙女士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已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
除了孙女士,原告也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认为物业在小区的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同样承担赔偿责任。
路人拍摄视频作证 孙女士无侵权行为
2019年12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宣判。
关于孙女士和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现场目击者拍摄视频里可以看出,孙女士虽与郭先生发生言语争执,但言语并不过激。孙女士将手放在郭先生的车把上,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她的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孙女士无侵权行为。
在事发前,孙女士与郭先生并不认识,不知道郭先生身患多种危险疾病,也不存在侵害郭先生的故意或过失。
郭先生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与物业公司无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