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9日,江西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刘金福倒卖车票上诉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以倒卖车票罪判处刘金福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4万元,对刘金福非法获利的34万余元予以追缴。
与刘金福一审因倒卖车票罪被判处1年6个月的刑期不同,此次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综合刘金福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刘金福予以从轻处罚。此次判决也是这一案件的终审判决。
根据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7月,刘金福为了专职替人抢票,先后在网上购买了多款抢票软件,同时以30元/万个的价格购买“打码”,以2740元购买12306网站实名注册账号935个,并在网络平台发布收取佣金代抢火车票的广告。在收到他人求购火车票的信息后,刘金福利用抢票软件进行抢票,抢票软件通过自动破解12306网站的登录验证图片,实现多账户自动重复登录,自动重复提交订单等功能,从而增大抢票成功的概率。抢票成功后,刘金福将订单信息告知求购者,并要求每张支付50至200元不等的佣金。从2018年4月到2019年2月,刘金福通过上述方式,抢购火车票3749张,票面数额132万余元,非法获利34万余元。2019年2月,警方以涉嫌倒卖车票罪将刘金福刑事拘留。
2019年9月,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倒卖车票罪,判处被告人刘金福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4万元。这一判决结果也引起了公众和法学界的争议。在实名制购买火车票的背景下,该如何理解刑法中“倒卖”的含义?在车票的身份信息始终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是否还存在“倒卖”的可能?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刘金福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2019年11月30日,案件二审在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1月9日,法院对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法院认为,构成倒卖车票罪的关键,一是行为非法,二是高价、变相加价行为,非法囤积后倒卖、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质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都构成倒卖车票违法犯罪。本案中,刘金福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抢票软件,取得了在12306网站抢票的优势,侵害了其他旅客的平等购票权,扰乱了铁路客运售票秩序,非法获利34万余元,属于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综合刘金福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刘金福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刘金福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4万元,对刘金福非法获利的34万余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