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中心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炮竹 违者将受罚

2020-01-21 14:49   荆州之声  

春节临近,今年荆州中心城区跟往年一样,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炮竹。在禁鞭区内,一旦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炮竹,将受到相关处罚。

根据规定,荆州市中心城区禁鞭区为:北至海子湖,南至长江,东至南北渠,西至引江济汉渠。相比往年,禁鞭区域有所扩大。

荆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范智斌介绍,市中心城区扩大了禁鞭范围,把荆州高新区太湖港纳入了禁鞭范围,各乡镇即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点场所和特定区域,包括公墓、宗教场所等重点场所,以及《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也纳入了禁鞭范围。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极易诱发雾霾天气的发生。同时,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从2014年8月1日起,荆州市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鞭五年来,受到市民欢迎。

据了解,去年春节期间,我市中心城区共查处非法燃放、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2起、行政拘留2人,制止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22起,批评教育36人,收缴烟花爆竹152件。今年,市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将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在禁鞭区内,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炮竹,将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荆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范智斌表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燃放单位并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燃放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向全市人民发出倡议:从自身做起,主动维护荆州市美好的生活环境,不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倡导文明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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